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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广告助纣为虐
作者:陈力丹     来源:《新闻与写作》     更新时间:2008-4-17 9:52:11

  看到2007年12月25日新京报B07版半个版的广告标题,我很吃惊,因为大标题竟是“给领导送礼,就送领导专用!”从给领导送礼的角度介绍商品,这不是公然鼓励行贿吗?

  广告中介绍了三种“豪礼”,行文如下:“豪礼一,领导车上装的——全自动智能车载电话车哥大;豪礼二,领导桌上用的——超级多媒体电话A7688;豪礼三,领导随身带——全能王超级移动电脑H9”。这些东西全都是价值不菲的最新传播科技产品,尤其是“豪礼三”,没有数万元下不来。

  该广告的副标题这样推销某科技公司的产品:“给领导送礼,没有新意的礼品不行!给领导送礼,没有面子的礼品不行!给领导送礼,没有价值的礼品不行!……让你送出新意,送出面子!送出价值!”这不是公然在鼓励人们遵循腐朽的后黑学吗?

  我们通常很重视传媒的新闻内容,而对非编辑部负责的广告有所忽视。仅就对广告的监察而言,我们又比较重视内容的真假问题,例如此前多次整顿虚假医药广告。这个广告的出现,则提醒我们要进一步关注广告宣扬的价值观。这方面,新闻学界以前关注过广告歧视女性的问题,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问题,尚没有系统予以关注。这个广告的出现,让我们警觉,我们有责任在这类广告泛滥之前,做一些是现在能够做到的事情,即形成抵制这种广告的舆论。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文化传统,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广告上的脑白金,尽管科学上始终没能证明它有营养或明显的疗效,但广告词“送礼就送脑白金”指的是孝敬老人,尚可勉强容忍。领导与被领导,是一种工作关系,工作关系中的下级给上级“送礼”,本身是不正常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功利目的,无非为了利益而要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为其办事。这种行为中数额较大的,构成行贿罪,而接受者,构成受贿罪。这些,应当是法律常识,因为类似的案件太多了。

  现在,我们的报纸公然刊登鼓励给领导送礼的广告,而且强调送礼要送得有面子、有价值(即“数额巨大”)。产品的生产者和广告的制作者看来利令智昏了,而放行刊登这样的广告的传媒广告审查员,至少对这种非分利益的追求也已麻木,感觉不出存在问题。无论从哪方面讲,这个广告得以出笼,反映了一种唯有利益、没有道德的社会观念状态,我们有责任共同来制止它。如果说,此前很多广告用新闻报道的形式表达,还仅是产品的厂家和经销者唯利是图的话,那么,现在的腐败广告造成的传播效果,就不仅如此了,而是在为企业谋利益的同时,传播着极为错误的观念,恶化着舆论环境。

  商品的广告,通过各种的传播渠道,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真实的性能、功效,方便消费者选择,也有利于厂家或商家与消费者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创建品牌。我国的法律法规鼓励厂家或商家通过广告形成产品市场,但是同时也对广告的内容、发布途径和发布方式做了必要的规范。发布途径、发布方式(例如,不能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广告传播)比较好规范,而内容的规范则较为原则。

  例如《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有下列情形”的第五款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显然,上面的这条广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更违背社会良好的风尚。《广告法》后面一些条款针对前面提到的诸多违规做法有明确的处罚,但唯有关于第三条不符合精神文明、第七条五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广告法》之后几次出台的关于广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提出广告内容精神文明的要求,但也同样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措施。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先从传媒批评先做起来,也呼吁社会各界,看到这类广告就要通过大众传播、网络传播的途径揭露它、批评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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