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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管制就是由政府和相关媒介管理机关对媒介进行监管和控制的行为,也是媒介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操作。传媒依法管制又叫传媒的法律管制(regulationbylaw),就是指加强新闻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对媒体进行控制和约束。
法律管制作为媒体管制体系中一种宏观的制度安排,其重要性最突出,影响力也最大。
而且从世界各国对其自己媒体的管制来看,法律管制始终是处于第一位的管制依据和管制方式。正如T?巴顿?卡特等美国学者在《大众传播法概要》一书的导言中所描述的:“20世纪期间,在整个西方世界、尤其是美国,大众传播的发展可以说是科学和法律的共同产物。……虽然技术是大众传播必不可少的前提,但社会的法律却最终决定技术应如何发展以及应达到何种‘普遍性’。”可见相比较作为传媒发展之技术动力的科学来说,法律作为一项根本的制度更具有“决定”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号称“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必须通过合理的、高效率的制度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换言之,制度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中介与桥梁,而在各个制度安排中,法律虽然不一定最有效率但无疑是根本力量。第二,科学本身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法律正是这个制度环境中的最根本的制度安排。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已经写入了宪法。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以人的意志(即“人治”)为转移。中国曾经一度是“人治”和“德治”色彩非常浓郁的社会(如今也没有完全褪去这种色彩),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市场经济也并不发达与完善。
一、现状:法律的缺失
法律管制作为媒体管制体系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最得力的管制方式,既要依靠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新闻传播方面的条文,更要依靠专门法,如“新闻法”或称“新闻传播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尤其是需要一部像“新闻传播法”这样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管制传媒业。所谓新闻传播法,或称新闻法、传媒法,就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尽管我国经过了20多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但是新闻业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法律的缺失是最大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方面,新闻传媒的产业属性刚刚得到确认,目前虽然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二元运作”,但是传媒的事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依旧根深蒂固,这就阻碍了传媒的市场化发展,难以发展壮大。既没有形成成熟的“法治”和依靠法律管制媒体的观念,也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控制、约束传媒业的发展。
第二,我们在法制社会的道路上还没走多远,正处于从宗法制、集权制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从人治和德治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转型期,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新闻传媒的立法更是滞后。正如童兵教授所说:“西方进入法制社会已有200年之久,而中国长期漠视新闻立法,以党代法,以政代法,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开始走上以法治国的道路,至今法制尚不完备。”【2】
第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进行新闻立法和以法律手段进行媒体管制还没有经验,还处于摸索中。因此,相比较而言,“西方新闻立法、实行以法管治新闻传播活动已有多年经验,新闻法律体系业已完备,而中国新闻立法将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3】
市场经济是法治型的经济,在法律上具有内在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下列三方面【4】:市场经济(1)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关系;(2)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要求;(3)具有明确系统的规范化结构。因此,法律制度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从而规范了市场和市场竞争。
法律的缺失,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法律的失语状态造成了一种“合法化危机”,因而权威性丧失、有效性失落,这从根本上阻碍了传媒产业的良性发展,法律管制更是无从谈起。童兵教授在《比较新闻传播学》中比较了中西新闻传播调控制的异同,总结到“中国以政党调控为主,西方以法律调控为主”,其实也透露出了一丝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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