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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应了解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更新时间:2008-5-5 9:52:24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闻媒体在采集政府信息方面,有了非常明确的法规依据。记者了解这项规定,有助于更好地采访报道。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般原则,但是,对某些特殊信息政府有权不予公开。根据《条例》,政府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其次,记者在采访报道时,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凡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如果新闻记者因刺探国家秘密而触犯了刑法,那么,按照国家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新闻记者应当了解政府信息披露的规律,避免在政府信息采集方面浪费时间。按照《条例》,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果属于法定公开的事项,新闻记者可以直截了当,要求政府信息发布机关公布有关信息;如果属于申请公开的事项,那么,新闻记者可以通过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发布机关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政府信息的发布具有法定程序。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政府发布有关信息。如果新闻记者不了解信息发布的程序,那么,很可能在采访报道中说出外行话,或者作出莽撞的行为。

  总而言之,《条例》的发布,为新闻记者采集政府信息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记者务必要了解有关程序规则,区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写新闻作品。(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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