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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创作,保护版权--传媒的责任与生命
作者:张凤杰     来源:《传媒》     更新时间:2008-7-14 9:52:15

  "今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冯巩、王宝强、阎学晶演出的小品《公交协奏曲》令观众忍俊不禁,又发人深思。然而,许多观众可能都不知道,央视春晚剧组为了寻找这部作品的原作者,曾经罕见地在央视三套发出了'寻人启事'。现在,该小说的作者已被找到,为青岛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薛晶……"这是2008年3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一篇报道。

  声名显赫的央视春晚剧组面向全国寻求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女大学生的许可授权,乍一看确实新闻味儿十足,而报道的字里行间对央视春晚剧组大加赞誉和推崇,甚至呼吁"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在合理使用(本事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值得商榷)他人作品时,'不因善小而不为'",更凸显央视剧组"义举"的可歌可泣,好像央视剧组不是在依法取得权利人许可而是在自发捐助贫困大学生读书一样。由此而言,这篇报道确实"发人深思"。

  可是,借用2008年春晚的一句流行语:为什么呢?法律明确规定的原本很正常的事儿,怎么会搞成这样?我想,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残留的"媒体垄断"顽疾有关--由于专营、审批、总量控制等制度因素以及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较之于一般社会公众,传媒实质上处于垄断者的强势地位,出书、发文章、进广播、上电视、做正面宣传好像就得四处求爷爷、告奶奶,甚至有门路使银子支付审读费、运作费已为相当幸运之事。然而,仔细推敲之下,这是极不正常的。在以传播和提供信息(作品)为业的领域,尊重创作者的创新劳动,保护包括原作者在内的创作者的版权及相关权利,原本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在各种媒体快速发展、国外资本陆续涌入的今天,这一点尤为重要。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是法律和社会赋予传媒业的基本责任

  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等各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定情形外,通过出版、表演、录音录像等方式使用权利人版权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也都有类似规定。而在实践中,以央视春晚为例,近年来,诸如"摄影爱好者称作品遭央视春晚侵权欲索赔100万"、"《俏夕阳》编曲引发名分之争,原作者称春晚侵权"、"春晚第一小品要上法庭'说事儿'"等有关春晚作品侵权、春晚剧组侵权的消息也屡见报端。忽视创作者权益,参与或纵容侵权盗版,法律不答应,权利人更不答应。

  社会责任。传媒业有双重属性:一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喉舌";一是"影响力"经济,其社会地位特殊,现实影响力广泛,行为也不仅仅代表其自身。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传媒业包括央视更要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地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很难想象,一个以信息传播为业却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连基本的遵纪守法都做不到的行业如何弘扬主旋律、倡导和谐文化。这样的行业或者某个这样的企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取信于社会(受众),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是传媒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和法宝

  对广大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尊重创作、保护版权不仅仅作为责任而存在,还是其生存发展壮大的命脉和重要法宝。要实现传媒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离不开对创作性劳动的基本尊重,离不开对创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不仅如此,对创作者尊重得越到位,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得越好,传媒业或者具体传媒企业的发展势头和前景也就越好。在传媒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尊重创作、保护版权尤为必要。甚至可以说,现代传媒业的竞争,就是版权保护水平和版权保护能力的竞争。

  第一,版权是传媒业的核心资源。众所周知,传媒业以"内容为王",而在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内容"是有版权的,是需要尊重作者、进行版权保护的。因此,传媒业离不开版权保护。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际传媒巨头迪斯尼。早在上世纪60年代,单单一个米老鼠形象每年给迪斯尼带来的收入就多达7.5亿美元。而随着米老鼠等一批动漫形象版权保护的即将到期,迪斯尼集团的年度营收增长率和投资回报率开始出现走低趋势。到2002年,迪斯尼的股票跌至最低点,原本身价数百亿美元的迪斯尼集团险些被60亿美元收购。但随着美国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成功,迪斯尼集团又"起死回生",经营状况迅速好转。事实证明,不管事业已经做到了什么程度、原本实力有多强,身为传媒企业,迪斯尼的存亡兴衰仍然完全系于"版权一线"。此外,近几年才兴起的大量MP3网站、视频网站,因为不注意版权问题也很少有实力支付版权费而陷入"版权门"漩涡,面临"生存还是毁灭"的严重考验。由此足见,不管传媒形态如何,不管传媒企业做得有多大,都需要尊重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切实开展版权保护。

  第二,现代传媒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传媒经营越来越需要尊重创作、保护版权。随着传媒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传媒业的渠道优势日益消μ,进而内容便显得越来越重要。而现代社会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有版权的,因此,版权保护也就随之愈发重要。

  现代传媒业竞争日渐激烈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传媒机构和类型的不断增多。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传统传媒机构在数量上呈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增长。不仅如此,还新增大量的新型传媒机构,其中网络的发展最为迅速,这一方面给传统传媒产业带来巨大冲击,另一方面也给本领域既有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压力。二是全球化时代国外强势传媒的不断渗入。这方面发展中国家传媒业面临的问题尤为严重。以我国为例,在仅新闻出版领域,据了解,我国目前已批准51家报刊中外版权合作;已批准外资投资的分销服务企业38家;已批准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印刷企业有2000多家。外来资本优势已经开始凸现。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共投资37家文化(传媒)企业,已从中国互联网市场上赚取了约10亿美元。

  第三,从国内外传媒业的发展实践来看,对版权核心资源的有效掌控和成功运用是传媒企业最重要的盈利点。要防止版权核心资源的随意流失和扩散,必须充分尊重创新劳动,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

  对于参与报道奥运会的传媒企业而言,奥运会的转播权也是它们近年最重要的盈利点。以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例,奥运期间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每30秒的广告价格接近100万美元,仅广告收入一项就已达到10亿美元,之前它购买电视转播权的7.93亿美元绝对是"物有所值"。据了解,北京奥运会还没有举办,但电视转播权已卖出了17亿多。奥运经济之所以能运作成功,很大程度上与尊重奥委会、奥组委、广大运动员以及参与报道奥运会的传播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严格保护其各项权利是分不开的。

  综上所述,央视春晚剧组发"寻人启事"全国寻找作者联系版权事宜是正常之举,不值得大惊小怪。媒体和社会啧啧称赞的背后,是"媒体垄断"思想在作怪。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时代已渐行渐远,越来越成为历史了。在决定传播某一版权作品之前,联系权利人,依法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尊重创作,保护版权,既是传媒业的责任所在,也是传媒业的生命所系。(文/张凤杰作者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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