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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数字音乐Itunes模式成功之谜
作者:胡翦     来源:传统下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6-9-4 18:00:44

  拙作《SP:数字音乐的钱在哪?》发表后,有位业内朋友批评说:“(中国)数字音乐销售无线上好,在线上难。根本问题有两个:一是根治盗版,二是用户体验。技术问题也有两个:一是付费方式多样,二是下载手段简捷。”

  但我的看法是,盗版也好、用户体验也罢,都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在于音乐的商品属性与消费者意识行为的先天矛盾,而互联网(数字化)的开放、自由、共享的“义理”充当了火上浇油的外部环境。

  音乐是经验类产品,音乐如果不是经验类产品,“打榜”这种事情就会变得毫无意义;音乐消费不是消费者的刚性需求,基本上没听说过谁因为没有音乐而死亡。因此,你无法要求消费者对于一个前途未卜的“声音文件”立即买单,只有通过试听。而完整的试听为盗版创造可能;不完整的试听则可能导致消费者买到“次品”,但却退货无门。Itunes的成功并不能说明美国没有盗版,美国依然有盗版,只不过没有猖獗到可以在地铁口、超市口随意购买。Itunes的成功也不是因为“用户体验”(用户体验的说法本就很虚泛)有多好,想“Itunes”就必须有Ipod,有Ipod才能去“Itunes”,这种体验真得很好嘛?如果真的好的话,至少,‘聪明’的中国消费者会觉得它不好。

  Itunes+Ipod付费音乐成功的根本原因有两点:

  (一)音乐消费本就是主流人群日常消费之一。1981年MTV频道开通之后,音乐开始像空气一样令人贪恋。1991,Michael Jackson发行《danger》时,曾发生唱片运输车被抢事件;100年前,当新奥尔良的黑人钢琴手开始玩弄切分音甚至“分脑”时,中国还在‘筹办’辛亥革命。也许到目前为止,中国对世界流行音乐的贡献,还不超过两首歌:《茉莉花》、《玫瑰玫瑰我爱你》。在音乐水平、音乐文化、音乐商业环境等方面,中美不可同日而语。换言之,Itunes模式在美国能成功、在欧洲能成功,甚至在日本也能成功。但在中国会比较难,需要时间!

  (二)互联网模式不同。美国人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以电子商务为主,并且一开始就有定制付费模式(如AOL),而中国是媒体模式。大家都知道,媒体挣得是广告主的钱,而不是读者的钱。

  做企业,是一定要挣钱的,既然是挣钱,就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如果要等到中国盗版几乎绝迹的地步才说赢利的话,那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终生,不是做企业。

此为《数字音乐思考进行时》系列文章之二

《数字音乐思考进行时》系列包括:

一.《SP:数字音乐的钱在哪?》(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1/100101.html)

二.《数字音乐Itunes模式成功之谜》

三.《数字音乐资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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