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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法国大众传播领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记者》杂志     更新时间:2009-9-7 10:32:37

  随着传媒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可说处于纷繁复杂的信息海洋包围之中。对于青少年而言,传媒,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丰富其生活的同时,也潜藏了其成长的暗礁。如何在信息化时代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使其远离伤害,因而也成为国际社会关心的热点。本文将探讨德国和法国在广电传播领域,以及网络传播领域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政策和措施,以期对我国的青少年视听保护提供借鉴。

  德国:管理规范、制度明晰

  德国对于大众传媒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并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德国的传媒政策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德国基本法作为最高层面的法律,在规定有关传播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自由的法律疆界,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德国基本法第五条(表达自由)规定,“人人有权以语言、文字和图像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并且通过可普遍接入(获得)的信息渠道/来源(generallyaccessiblesources)自由获取信息。新闻出版的自由以及通过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方式进行报道的自由得到保障,不得进行新闻审查”。①与此同时,基本法第五条又规定:这些权利受到普通法法规、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规,以及个人名誉权不得侵犯的法规的制约。基本法保障表达和传播自由的规定,是德国传媒政策制订的最基本的依据。在该规定中阐述的这种自由的法律疆界所体现的青少年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德国的联邦州法律,联邦州之间的广电协议及各广播电视机构法,纷纷对这一问题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联邦州拥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自治权。在联邦州法律的层面,以1991年的德国布兰登堡法为例,该法的第20条(观点和传媒自由)既阐述表达观点自由和传媒自由,又要求保护青少年和其他公民权利。该条法律的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以任何形式自由传播信息,并且从可普遍接入(获得)的信息来源自由获得信息。这些权利在服务和工作关系中的有效性仅仅受到基于法律的限制。”第二款规定:“报刊、广电和其他大众传媒的自由得到保障。法律必须通过程序化的规定来确保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观点在报刊、广播和电视中得到表达。”第三款则规定:“允许通过法律的制约来保护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和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不得从事战争宣传和宣扬伤害人类尊严的公共歧视。”②

  在州际协议和各广播电视机构法层面,德国制定有《青少年保护州际协议》;德国的重要的广播电视法规《广播电视洲际协议》第八次修订版也在其第一部分“共同规则”中阐述了青少年保护的原则,其第四条“禁止的节目,青少年保护”规定:“本条适用《青少年媒介保护州际协议》中对广播电视有效的条款。”③再如《北德意志广播电视(公司)州际协议》(StateTreatyonNorthernGermanBroadcastingCorporation),在第七条“节目原则”和第九条“受到禁止的节目播出,青少年保护”中均对青少年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广电节目“必须符合普通法的规定和关于青少年保护和个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播出的节目内容的第四种,就是“明显可能严重危害青少年道德”的节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则进一步提供了细化的操作性规定:“不得播出可能损害青少年的身体、思想和精神健康的节目内容,除非通过播出时间的选择和其他方法采取的措施能确保青少年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收听收看到此类节目内容(晚上11点至清晨6点)。”法律规定的禁止16岁以下青少年观看的电影只准在晚上10点至清晨6点的时间段中传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观看的电影只准在晚上11点至清晨6点的时间段中传播。⑤在《西德意志广播公司(成立)法》(LawEstablishingWDR)中,也对青少年保护从原则上和操作性上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在跨国协议层面,1989年的《欧洲委员会关于跨国界电视公约》第二章“节目安排事宜”第七条“广电机构的责任”的第二款规定:“所有可能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发展的节目内容均不得安排在因播出和接收的时间而可能被青少年收看到的时间段中播出。”⑥

  德国广电传播领域中对青少年的保护,还体现出重视实施机构、机制建设的特点。《青少年媒介保护州际协议》规定,德国的州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内应设立负责未成年人保护事务的委员会。⑦为了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参照德国电影分级机构FSK,德国的商业广电传媒机构还建立了负责对剧情片播出前进行分级的自律机构FSF。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德国还在网络传播领域建立了一个类似的自律组织——多媒体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确保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遵循德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规定。⑧

  法国:目标明确、操作严谨

  法国是世界上极为注重保护本国文化传统(尤其是本国语言)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之一。在视听媒体发达的今天,法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法律保障青少年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则通过诸如最高视听委员会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等机构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同时从思想上、技术上对青少年和家长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引导。

  目前法国针对青少年视听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电影工业法典》中与青少年保护有关的相应条款。2000年,法国再次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227条22款规定:协助或试图协助腐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受害者年龄小于15岁,或犯罪人利用网络向不确定的青少年大众进行犯罪活动,或犯罪地点位于学习、教育场所的,可判刑7年,罚款10万欧元。第227条23款规定,记录或传递未成年人的色情照片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收藏此类照片可判2年监禁和3万欧元罚款;有组织地从事上述犯罪行为可判10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⑨此外,1992年法国《电影工业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进入电影院的第92-445号政令也有相关规定,如:禁止12岁以下、16岁以下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作品在电影院放映时,相应的禁令说明必须以明显的方式写在旨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电影院的公告载体上。没有按规定将禁令公告的电影厅经营者,将被处以一定级别的罚金。电影厅经营者、电影厅检票人任由被禁止进场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电影院的,也将被处以一定级别的罚金。同时,如任何负责看管未成年人的人陪同其进入放映禁止其年龄段观看的电影作品的电影院时,也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⑩

  此外,最高视听委员会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的监管和协助,又为法国青少年视听保护提供了一层坚实的防护膜。成立于1989年的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分别由法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6年。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多元、自由的声像传播方针对其国内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对广播电视内容的管理,以便维护节目质量和文化多样性,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利益。内容方面的管理主要体现了四个原则,即政治多元化(politicalpluralism)、通过内容配额制保护法语(protectionoftheFrenchlanguage)、广告时间限制(advertisingminutage)和保护未成年人(protectionofmin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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