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宣判15起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涉及的影视作品有3部电视剧:《士兵突击》、《奋斗》、《大侠霍元甲》,9部电影包括贺岁大片《大腕》、《天下无贼》等。涉案被告都是网吧或互联网公司。除了认定仅向网友提供了电影《黄石的孩子》的信息搜索服务的梦之窗公司外,这批案件其余被告的行为均被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网吧使用他人的视频服务软件,获得他人远程提供的影视作品并提供给上网用户。视频分享网站及综合性网站的视频栏目在播放影视作品时,页面出现网站标识,并插播广告;网站明确分为原创、影视等栏目,但未对非原创作品进行审查。
关于提供搜索链接的互联网公司的行为,此次宣判的两个案件有所不同。原告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梦之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梦之窗公司仅向网友提供了涉案电影《黄石的孩子》的信息搜索服务,播放行为实际发生在其他网站。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诉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衡准公司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士兵突击》的分集视频,用户点击播放时,虽然视频出现其他网站字样,但网页地址始终在衡准公司网站下。
据悉,由于双方未提交原告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热播程度、点击次数、被告规模、作品被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额。由于网吧的经营模式大致相同,这批案件中均被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其余被告根据具体侵权情节不同被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8500元至24000元不等。
这批案件中,法院最终都确认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审理中,法院发现,相当部分影视作品对权利人的标注混乱。如联合摄制、联合出品等署有数家甚至数十家单位的名字,有些只是为了给作品造势而添加,或是为了拍摄本剧而成立、拍摄完成后就解散的公司。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公映许可证一般只载明一家或两家单位,原告往往以许可证为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但目前较普遍的判断标准认为,许可证仅是作品完成后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据,不能完全反映作品完成时实际著作权人的情况,所以将作品片尾联合摄制、联合出品、出品单位均认定为共同原始权利人。因此法院建议影视作品完成后应明确以版权标识标注著作权人,以免在之后的维权中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