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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春晚”是否侵权? 对“山寨”不能过于宽容
作者:汪晓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8-12-24 9:44:33

  核心观点

  “山寨文化”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文化”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

  在网络的助推下,“山寨”俨然成了当下一个社会流行语。它发端于“山寨手机”,后来出现所谓“山寨版刘翔”、“山寨版周杰伦”,现在又出现了“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讲坛”等,于是也就有了“山寨文化”一说。

  其实,“山寨文化”之说过于笼统,“山寨”是不是有文化、是一种什么文化也有待探究。从目前看,“山寨”产品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商品,比如手机等;另一种是文化和精神产品,比如百家讲坛、春晚等。这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还有一种分法: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有的人搞“山寨版百家讲坛”、“山寨版功夫熊猫”,并在网上传播,制作者纯粹就是为了好玩儿,或者满足一下自己的表现欲、表演欲。

  “山寨”产品为何畅销?就拿手机来说吧,很多人受经济条件所限,买不起名牌手机,但是自己又对名牌有心理需求,那么,“NCKIA”、“SAMSING”就很适合他们。看上去和名牌手机差不多,性能可能差别也不是很大,但是价钱便宜很多,“性价比”很高。也正是因为看到这样的社会需求存在,一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

  “山寨”商品明显是有违法律的,只是因为很多人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相关的法规不是很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这些都给了一些人打擦边球的机会。

  至于“山寨文化”,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其中既有自娱自乐型的,也有商业型的。比如“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讲坛”等,如果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而且也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只能允许它们存在,说实话,也很难禁止。

  但是,“山寨文化”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既然是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只不过换了一个说法,换了一种表现形式。比如,以前在图书市场上出现的“全庸著”、“古龙新著”,放在今天不也可以叫“山寨版”吗?难道因为换了种名称,就可以说他们不是在利用原作者的名气吸引眼球,就不是在打擦边球了吗?只是因为目前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对有些责任还比较难追究。比如,一些商家请个长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广告,还模仿其动作,这种“山寨”明星广告,目前就难追究商家的责任。但在一些国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动作、签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注册商标、广告的保护也非常完整。

  有人说应当鼓励“山寨文化”,认为“山寨”本身也是创新,我看不然。对“山寨文化”的存在应该理解,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但不能提倡。对它的存在和流行,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警惕。否则谁来搞创新?

  创新一方面来自于人的天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环境。从人的天性来说,创新意味着巨大的成本,物质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等。而且还有风险,失败的风险。“山寨”则是投机取巧,成本低,风险小。人大多有惰性,都愿意走捷径。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文化”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

  (记者 汪晓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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