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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是把“双刃剑” 发挥网络监督的反腐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实践》     更新时间:2009-9-21 9:38:09

  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据人民网今年1月进行的一项网上调查,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由此可见,网络监督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一种群众监督选项。

  网络监督是把“双刃剑”,在推动反腐倡廉上具有突出优点,也存在明显不足。网络监督之所以受到社会大众青睐,是因为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网络监督有三个最突出的优点:一是监督主体分布更广。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来自于各行各业和社会各阶层,使监督变得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二是监督形式更加方便快捷。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与传统监督形式相比,网络监督和举报信息可以最快速度传递、反馈、互动。三是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对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在时间、质量上的要求更高。如果反应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其负面效应便会在网络上放大,给工作带来被动。这在无形之中又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应对这类事情的压力、动力和能力。

  然而,网络也是把“双刃剑”,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同时,网络监督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二是泛滥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由于并不是每个网民都有辨别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经网络迅速传播后,特别容易蛊惑人,有些问题在澄清前就已经形成了严重问题。即使在一些成功的网络监督案例中,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还对实际调查形成了掣肘。四是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在如何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

  只有正确引导,不断规范,才能发挥网络监督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新生且极具生命力的事物,害怕和打压都不是正确的做法,我们唯有积极应对,正确引导,不断规范,才能使网络监督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多地发挥出来。

  首先,要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网民的互动,通过网络交流了解民情、汇聚民智、解决民生,把网络监督作为促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意见,及时发现和疏导民间怨气,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特别关注涉及本地民生方面的意见、可能引发大问题的突发事件,要善于从网络舆论中发现腐败案件线索。要教育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听取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调整工作的重点和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信息收集、处理和快速反馈机制。各级监督机构要确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要安排专人对网络监督信息线索进行及时汇总和归纳,认真收集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处理和回应,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要通过积极应对,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把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让网民在事实面前去发表更理性的评论,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功效,抵消网络的消极作用。各级监督机关有责任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主动回应热点,如实介绍情况,坦陈工作问题,虚心进行整改。只有在第一时间依法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内容,积极主动地向公众作出解释,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积极疏导,正确引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掌握网络监督特点,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廉政网站建设,加强网络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网络在廉政教育中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动态,协调解决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人员以及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要注重提高各类政府网站和廉政网站的质量和水平,丰富网站内容,创新宣传方式,采取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网络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主流观点在与其他各种观点的交锋碰撞中主导网络舆论,让主流声音压倒噪音和杂音。

  第四,加强网络监督立法,强化“网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对网络监督信息作出进一步地细化和界定,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区分开来。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同时,通过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德”,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作者系天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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