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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广告“代言责任”冲击波
作者:刘佳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更新时间:2009-3-10 14:50:17

  一边是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消费者受到侵害无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让人们看到了结束这种局面的希望: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却在问,除了食品领域,消费领域明星代言的其它“虚假产品”,难道就能逃之夭夭?

  调查 ——“消费者像善良的羊”

  刘嘉玲代言产品成了被告、郭德纲代言产品被诉虚假、陈小艺母子代言广告遭停播、唐国强代言医院广告遭公众质疑……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无数艺人因此深陷“广告门”。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近年来一直位列中国“消协”十大投诉热点的前三位,这些广告很大程度上都与明星代言有关。

  成都市民谭女士的遭遇就是典型一例。去年,谭女士看到一款既有明星代言、又有使用者对比照片的祛斑霜,便花了498元购买了一个疗程的产品,结果导致皮肤出现严重问题,一气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庭。“没有明星具有亲和力和煽动力的广告演示,消费者是不会轻易相信此类商品的。”谭女士说。

  记者从省消委了解到,去年省消委接到的消费投诉中,虚假广告有866件,较2007年的2295件下降了62.3%。“去年消费者可谓经历了一个反明星代言冲击波”。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去年名人代言虚假产品有不少被曝光,在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对广告的认知“更为理智”。

  “消费者购物的心理状态尚不成熟,通过名人做广告可以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说,“在明星代言的广告面前,消费者就像善良的羊,盲目地跟着头羊走。”

  分析 ——在完善法律法规上做文章

  “将明星代言的广告行为和法律责任捆绑在一起,迫使明星不得不慎重选择代言广告,为食品的‘安全代言’上了一道保险。但更多产品还未纳入‘连带追究’责任里。除了在名人上做文章,更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上做文章。”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指出,我国现行《广告法》实行14年以来,已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应尽快修改,比如明确规定:名人、明星不得代言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以解决目前的“法律真空”。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记者同时注意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惩罚非常低,“一千以上一万以下”,和广告带来的收益相差很大。

  业内人士说,一个创意好的广告,可能带来上亿元的收益;如果是虚假广告,收益也许更高,这也是为什么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虚假广告不能仅从诚信、道德的角度来规范,更要加大违规成本。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假’泛滥。”

  专家观点 ——消费者心里要有一杆秤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认为,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企业在投放广告的同时,只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是当务之急。

  作为消费者,由于盲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虚假不实广告的泛滥。名人做了广告的商品不等于名牌商品,严格地讲它们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持理性和冷静,心里要有一杆秤,详细了解产品的各项性能,更多地通过比较和口碑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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