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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告光线传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开庭
作者:佚名     来源:每日新报     更新时间:2007-6-14 10:08:02

  本报曾于日前报道国内首例粉丝状告光线传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要求该公司公布获奖选手最终得票数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法官仅用十分钟就以“原告短信投票不属于法定消费行为”为由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接着,法院又审理了另一位粉丝以光线传媒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对方公布票数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围绕QQ虚拟身份投票如何与原告身份对接、原告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期间,包括本市两位歌迷在内的多位粉丝以原告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昨天上午8:40,庭审准时开始。原告代理人在诉状中称,2007年2月,被告光线传媒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称第七届音乐风云榜最受欢迎男女歌手评选,将由歌迷投票产生。4月8日,在颁奖典礼时只是公布李宇春等获奖歌手名单,但是却没有公布最终得票数。原告储女士以手机短信方式投票支持自己喜欢的48号选手尚雯婕,并为此花费2元。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公布得票数最终没有公布,侵犯了原告的消费知情权,并已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投票费用共4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以短信、QQ投票形式投票不属于消费行为,被告也没有提供商品和服务。法庭经过短暂休庭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布一审结果,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错误,所以驳回原告诉求。宣判后,原告代理人栾永明律师在和原告沟通后表示,他们将上诉。

  虚拟投票者如何证明身份

  尚雯婕的另一位“粉丝”乔女士也以QQ投票的方式参与此次投票。其代理人在庭上称,被告光线传媒在网上、媒体上呼吁广大歌迷为自己喜爱的明星投票,他们将在颁奖典礼上公布获奖选手的最终得票数属于要约申请,歌迷参与投票属于要约,被告收取费用属于承诺。至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公布获奖歌手最终票数属于违反合同,并涉嫌欺诈,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并履行公布票数的义务。

  被告光线传媒则在答辩中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他们从没有在官方网站承诺“公布票数”。QQ投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以虚拟的身份完成的,只要获得相应的QQ号和密码,每个人都能投票,所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有人用该QQ投过票,但是无法证实虚拟QQ中的投票人就是现实中的原告。现有证据同时也无法证明该QQ号属于原告所有。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关于“被告承诺颁奖典礼公布获奖选手最终票数”的截屏证据不是被告光线传媒的官方网站,虽然经过公证,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明力。

  6名证人出庭2人来自天津

  在得到法庭许可后,包括2位本市女歌迷在内的6位证人出庭作证。来自本市一家媒体的小娟在作证时称,自己当初在2007年4月参与音乐风云榜的投票就是因为看到颁奖典礼的宣传非常专业而且是公开公正的,而且主办方也承诺在颁奖典礼上公布最终得票数,但是颁奖当天,主办方却并没有公布票数,她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

  本市一家医院的护士刘芸也在作证时指出,被告光线传媒官方网站提示是公开公正的,并承诺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最受欢迎的歌手票数,并依据票数评奖。

  对此,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网页作为证据,并称他们从未在官方网站上承诺公布票数。鉴于双方提交证据不足,被告提出延期十天补充提交证据,法官在争得原告同意后,给予原被告十天的举证期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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