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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肉搜索利弊皆存本身并无“原罪”
作者:王刚桥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8-8-28 9:47:16

  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正说明“刑罚崇拜”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8月27日《信息时报》)一时间,引来舆论纷纷关注。

  事实上,从最初的“虐猫人事件”到轰动一时的“铜须门再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能成为公共事件的“人肉搜索”屈指可数。而多数“人肉搜索”在由某一网友发布后,往往因应者寥寥而逐渐被淹没在网络信息的汪洋之中,归于无形。网民积极参与“人肉搜索”需要一定条件,或为环保,或为正义(哪怕是所谓的、表象的“正义”),或为娱乐(哪怕只是搜着好玩)。“人肉搜索”也并不是一个类似“谷歌”或“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挈,只要输入一个人名,点击“搜索”键就可以得到结果。如果以某些媒体以过于夸张的言辞来作为“人肉搜索”入刑的依据,那可真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渊池”了。

  笔者也特意查阅了建言将“人肉搜索”入刑的原始报道。其实委员们的建议仍着眼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而不是只针对“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应当入罪的情况有很多,委员们认为这里面也应该包括“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并不必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并不必然就属于“情节严重”。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但“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确有不少网友对“人肉搜索”的入刑持赞同态度,更有人大代表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言论表示支持。这实则再次暴露出“刑罚崇拜”仍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明明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秩序失范,非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危险。而即便是这种行为已经被涵盖在某个法条中,为突出对某一行为的“高度重视”,仍要寻求对这一行为的特别规定。似乎不如此,就无法彰显国家刑罚威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存在。我们从严刑峻法的“刑罚崇拜”时代艰难走出,现在恰恰是回复刑法本来面目的最好时机。

  陈兴良教授曾言,“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旨在“找人”的“人肉搜索”本来利弊皆存,其可能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多在民事领域之中,又何必动辄刑罚侍候呢?

  □王刚桥(湖南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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