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潘海波近日认为,如今有的博客博主为了让自己的博客“好看”,增加点击率,就从别处转载一些图片、音乐和文字资料的行为涉嫌侵权。
对此行为,我认为不应该直接定性为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换言之,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博主转载他人图片、文字资料和音乐目的只是为了自己个人研究和欣赏,特别是自己博客首页中播放音乐,就不能算是侵权行为。
问题的关键就是博客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转载别人的图片、文章和音乐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自己个人欣赏,还是为了向公众传播,当前没有一个认定标准。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解释说明。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完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中转载他人的图片、文字资料和音乐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或者什么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什么情况下又不属于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博主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司法纠纷。(安徽何勇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