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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网媒新贵的版权博弈 报网转载涉及三类版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9-8-13 9:45:40

  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传统媒体,报纸依然被誉为“朝阳产业”,不断创造着财富神话。然而,在经历了数年持续高速增长之后,我国报业经营整体性下滑已成不争的事实,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是来自互联网的冲击这一因素十分明显。

  长期以来,各门户网站廉价甚至零成本转载和使用各家报纸原创新闻和信息内容,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版权,也给报业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报纸读者大量分流到各大门户网站,许多报纸的发行量明显下降,广告收入也呈下滑趋势,形势颇为严峻。

  传统媒体如何才能成功应对网络“新贵”的威胁,使得这种“严冬”气候不致演变为一种常态,并且能够迅速安全地突破困境,继续创造新的神话?

  报网之间相互转载呈现四种现象

  报纸、网络媒体的正常运转需要丰富的信息资源作为支撑,内容资源的匮乏将会使得它们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类每天产生的信息虽然有限,但因为分布在不同的媒体上,不利于大家的充分获取,因此,这些媒体之间频繁的相互转载显得很有必要。报纸、网络之间的相互转载主要包括报纸转载报纸、网络转载报纸、报纸转载网络、网络转载网络4个方面。我们从这4个方面审视一下当前报纸、网络之间的相互转载现状。

  网络转载报纸:传统媒体的草养大网络媒体的羊

  在我国,由于网络媒体尚无独立的新闻和信息采编权,它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新闻单位,其所需的海量新闻与信息依赖于报纸等传统媒体。除了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等报社内部网站可以依托本报社的新闻资源外,其他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一方面要从人民网、新华网等新闻网站转载,另一方面也必须大量转载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报纸是门户网站转载新闻的最主要来源。目前,不管是大的门户网站,还是中小网站,基本上都是依靠低价甚至零成本转载和使用报纸的内容来支撑门户。离开了报纸等传统媒体提供的丰富信息内容,网络媒体将会寸步难行。

  早在起步之初,网络媒体就大肆地转载报纸内容。许多报纸也希望借助网络平台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经常“慷慨解囊”、无私地向网站免费提供新闻稿件,其态势真可谓“争先恐后”。报纸还曾经一度以网站转载率的高低来评价稿件的优劣。因此,在网络媒体的“拿来主义”以及报纸的纵容之下,网站所需的海量信息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廉价甚至无偿地转载报纸获得。许多网站就是依靠对报纸的大量转载与使用迅速茁壮成长起来的。无怪乎人们常说:“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由于读者所需的资讯日益广泛,其对资讯获取的便利性与及时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没有独立采编权的网络媒体不得不从广大报纸等传统媒体大量转载、编辑信息,否则将无法支撑门户网站。网络媒体对报纸内容的这种严重依赖性,短期内很难得到彻底改观。

  网站大量转载报纸的原创新闻作品或者非新闻作品来增加点击率。各大门户网站不但对报纸上的时事新闻进行转载,也对报纸上所采写的许多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评论分析性文章、大量独家新闻、调查性报告、深度报道、新闻图片以及副刊上所刊登的非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了转载。甚至有一些网站将报纸的整版内容经过扫描后直接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人点击。网站大量转载报纸作品曾引起过许多官司,TOM网站对《新京报》的转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新京报社在2006年5月发现,TOM网站自2003年以来,在未获得自己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其作品竟达2.5万余篇。

  有些网站将一些报纸几十年的内容做成数据库,通过收取会员使用费提供给自己的会员使用。还有些网站未经许可私自非法链接报社的内部网站。最典型的当属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利用该技术可以从报社网站上为读者收集大量的信息内容。由于搜索引擎可以适用“避风港”制度,也就是说那些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并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的义务,而仅需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除相关内容的义务。搜索引擎是一个令报业感到非常棘手、但又无可奈何的难题,目前世界上也缺乏可靠的技术手段来引导搜索引擎只获取部分而不是全部内容。

  报纸转载网络:网站成为报纸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在报业的维权过程中,一些门户网站逐渐意识到过度依赖报纸内容的后果的严重性,于是,它们纷纷开始注重并加大自己的原创内容建设。随着原创网站的增多、网络论坛的火暴、博客群体的兴起,网络原创内容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同样也引起了不少报纸的极大关注与垂涎。一股报纸转载网站信息内容之风悄然兴起。报纸转载网络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报纸为增加信息内容一般都会从其他网站采集大量的新闻信息来填补自身内容的缺陷。网站也已经成为报纸转载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不少的报纸直接转载网络上的信息内容。我国大量的报纸每年都从人民网、新华网以及中新网进行大量的转载。报纸上经常出现“据新华网”、“据人民网”等字眼,这就是从网络媒体上转载新闻信息的印证。从2005年年底开始,杭州的《都市快报》就已经尝试依靠QQ来收集线索,甚至还把QQ聊天讨论的全部内容直接搬到报纸上。

  一些报纸也将网站上那些点击率较高的帖子作为自己报道的题材。许多报纸大量的报道议题就是源于网站上的热门帖子。《人民日报》就不定期地把《强国论坛》上的帖子搬到报纸上,《南方周末》也经常摘引各大网络社区的板砖排行榜。

  为了使新闻报道的思路更加开阔,报道的角度愈发多样化,内容也更加丰富多彩,有些报纸还充分利用网络内容来丰富、补充报道或节目内容。一些报纸在报道某一事件或有关话题时,经常将来自网络上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作为补充。对于众多热心的网友在留言板上的评论、相关的帖子以及博客内的言论和上载的短片等,许多报纸直接进行了转载,这些都构成了报纸新闻报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些报纸甚至还专门为网站开辟版面以刊发其网站上的内容。

  长期以来,由于网络媒体都是依靠廉价或者免费转载与使用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生存,因而忽视了自身原创内容的建设。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网络媒体之间的相互转载和变相抄袭如此普遍。其中商业性的网站之间大量地转载和使用版权作品的现象尤为突出,新浪网和搜狐网两大门户网站的版权纠纷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2002年新浪网就搜狐网大规模使用其网站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这起事件给国内各网站加深自身原创内容建设的迫切性认识方面敲响了警钟。当然,非商业性的网站之间也存在着非法转载和使用版权作品的现象,甚至一些政府网站也因为非法转载而遭遇官司。

  报网转载存在诸多版权问题

  报纸、网络之间存在大量非法转载和使用作品的现象,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版权问题。一些报纸与网站经过积极磋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非法转载和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纠纷。

  报网转载中非法使用作品现象突出

  ●许多被转载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甚至没有注明作品出处。

  由于转载海量作品,媒体与这些作品的作者逐个联系并取得授权,成本太高、效率很低。同时,一些作者也不愿意为了一篇短文章而去找媒体理论。因此,目前大量的作品被转载时,既未经过许可,也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甚至没有注明作品来源,相当无序。许多网站,包括一些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从网络和纸质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时,甚至几乎还没有支付稿酬的概念。

  ●转载作品没有署上作者名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转载作品不署名的现象很突出。细心的读者在网站浏览文章或者阅读报纸时经常会发现,有些文章的作者署名标记为“佚名”。其实,并不完全是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无法查找,而是这些媒体转载时故意使然。甚至还有媒体帮作者改名,胡编一些“宗和”、“网摘”之类的名字。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转载过程中,随意删改作品标题以及任意篡改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危及名誉权。

  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广大网民的眼球,常常故意将所要转载报纸文章的标题改得耸人听闻,结果与文章的本意相去甚远,歪曲了作者本意,给读者造成极大的误解。还有些网站不但乱改标题,甚至对文章内容掐头去尾、随意删减。这些行为没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还可能会侵犯到作者的名誉权。

  ●一些网站擅自将作者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转载到网络上,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1年以来,我国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一些网站事先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擅自将他们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顾著作权人或者由著作权人授权的媒体所做出的禁止性声明,强行转载、摘编。

  一些媒体在转载已经刊发的作品时,为防止著作权人不同意转载,或者趁机索要高价,往往不顾著作权人或者由著作权人授权的媒体所发表的禁止转载声明,强行转载或者摘编。这种视权利人的禁止声明于不顾,不打招呼直接转载或者摘编的行为,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表现。

  报网转载中涉及三类版权纠纷

  ●付酬标准及方式。

  报纸、网络媒体相互之间转载的纠纷之一便是支付报酬的标准与方式。现在有一些网站也已经开始意识到应该向报纸付费,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具体付酬标准与方式,双方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纠纷。

  为不断提高自身对网络媒体的集体谈判能力以提高转载付酬标准,传统媒体也进行过一系列的努力。早在1999年4月15日,21家主流媒体共同签订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开始对网站的转载进行少量收费。随着2005年“报业寒冬”的到来,报业真切地感受到了网络媒体对自身的严峻挑战,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发表了《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业同行携手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其他38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指出:“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媒体也有自己的付酬标准。一些门户网站如新浪网目前主要从媒体的角度确定付酬标准,重要的媒体高一些,一般的媒体低一些,或者是没有。当然也会考虑根据文章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关注度来确定该支付多少报酬。网站所付报酬,一般情况下,也就每年五六万元,稍微好点的也就10万元。从报社的角度来看,报纸需要养着许多记者和编辑,还要花不少的差旅费等,对于一份每年采编成本高达数以千万元计的综合性日报来说,网站大量转载自己的内容,却只得到象征性的区区几万元。如此低廉的版权费用相对于报纸庞大的采编成本,无异于杯水车薪,令报社心不甘、气难咽。因此,如何确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付酬标准与方式成为问题的关键。

  ●报社的业务范围是否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

  报社的业务范围是否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是第二个纠纷。这个问题涉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尚未得到相关机构的明确说明。如果报社的业务范围只包括纸介质,那么,在未经作者许可并付酬的情况下,报社内部网站上传母报的信息资源,或者其他网站将首发于报纸的作品进行了转载和使用,就都属于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报社的业务范围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那么,报社的内部网站是作为报社的一个部门,它将母报首发的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站就属于在报社业务范围内使用职务作品的合法行为。一旦遭遇非法转载和使用,可以以报社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内部网站的名义。但是,有些报社将自己的内部网站独立出去了,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单位。此时,该网站对该报业集团报纸资源的转载和使用,还能算做是在业务范围内使用吗?它们将母报首发的作品上传到自身的网站是否侵犯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报纸与网站是否有权签订转载协议。

  由于报纸上的大部分作品都是记者采写的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这些记者,报社作为单位,仅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对于记者的非职务作品以及副刊版面上刊发的作者来稿,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则完全由记者和作者享有。虽然报纸与网站对于自己的汇编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媒体在转载这些作品的时候,往往并不都是对报纸整版整版地进行转载,也不全是对网页整张整张地进行转载,他们经常是有选择地对其中的某篇或者某几篇进行转载。那些自身首发并被其他媒体转载的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报纸与网站是否有权签订该作品的转载协议呢?毕竟,报纸与网站等向作者所付的报酬仅仅是首发该作品的使用费,它们并不是适格的著作权人。因此,当报纸、网站在允许其他媒体转载和使用自身首发的作品的时候,所签订的转载协议的法律上的有效性值得商榷,此为纠纷之三。当前,众多报社纷纷采取与以前在本报首发作品的作者签订授权协议正是基于这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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