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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阎晓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依法开展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凤凰网     更新时间:2010-1-28 13:39:47

  记者1月27日获悉,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近日召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从筹备、组建转入正常运行状态,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

  阎晓宏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与国家的文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紧密联结在一起。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基本建立,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架构的形成,并不表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

  阎晓宏对做好下一步的集体管理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一是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把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基础工作来抓。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定和执行好章程、授权合同、收取分配使用费办法等,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按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管和监督,以实际行动争取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二是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依法开展收费工作。在收费工作中不能专注于眼前利益,任何收费形式都不能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章程相冲突,坚决反对用不正当的方式收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机构,不能有任何营利行为。

  三是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依法开展分配工作。分配办法要经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要公开透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除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权利人,并且,管理成本还要逐年下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树立对会员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只有获得权利人的支持,才能保证集体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四是各有关政府部门要继续大力支持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提出的申请事项要及时办理,保证集体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五是政府监管工作要到位。国家版权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要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六是要加强对集体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善待、善用、善管媒体,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主持会议并介绍了2009年集体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2010年的工作部署。中宣部出版局、文化部市场司、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有关负责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并表示大力支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民政部、中国文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记者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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