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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 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0-18 9:48:39

  针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十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十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

  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现行法律

  向城乡选举权平等迈出一大步

  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在这一法律中没有变化。

  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了现行选举法。这次修改,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

  无疑,这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一组数字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一变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而在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前,农村是每104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是每13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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