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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记者维权的媒体义工:记者不可以构成受贿罪
作者:杨桐     来源:今报     更新时间:2009-8-25 9:25:50

  他曾经是《法制日报》的记者,现在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他还是律师,但他最为人熟知的身份是“媒体义工”。

  从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到替南方周末等媒体打官司,到处都能见到他的身影,他因为首次提出“记者不可以构成受贿罪”而引发巨大争议。他的名字叫周泽。

  ●周泽是谁?他怎么这么忙?

  8月5日凌晨1点,40岁的周泽刚刚从太原返回北京,全无睡意的他,在电脑上敲下这样一行字——“李敏案”疑有交易,一审判决或将生效。这是周泽一篇博客的标题,写完这篇近3000字的文章,天已经快亮了,上午8点,做完最后一次修改,他匆匆地赶来同记者见面。

  采访不时被周泽的手机铃声打断,来电者多是全国各地的媒体,有的让他发表对李敏案的看法,有的向其请教采访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至于记者的采访还没触及核心问题,已经是下午1点半了。草草吃过午饭,周泽有点顶不住,说要休息一下,刚躺下便响起了鼾声。突然,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将他惊醒,周泽说,北京的一家媒体也要来采访,于是,专访变成了联合采访。周泽是谁?他怎么这么忙?

  1969年春,周泽出生在贵州省开阳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他说自己到初中都没看过报纸,唯一的课外阅读是父亲借来的侠义、公案小说。少年周泽的理想是当上县城的小警察、小法官,为民除害,更重要的是让自己不受欺辱。1994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周泽进入了法制日报群工部,在那里干了8年的编辑、记者。他是个好记者,连续多次获评报社先进工作者,并两次获评全国省级以上党报舆论监督好新闻二等奖,一次获一等奖。

  2002年,周泽突然从法制日报辞职,他的解释是,当时的报纸开始“更注重报道而非解决问题”,关注的面变窄了,报道也容易被怀疑“拿了多少好处”。“拿了多少好处”让周泽觉得有些屈辱,他索性辞职准备当律师,“可以旗帜鲜明不遗余力地帮助别人,收钱也是正当的”。此前的1999年,他已经考取律师资格,2003年开始正式成为执业律师。

  离开法制日报后的周泽,有了两个身份,一个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的副教授,一个是律师。因为有媒体从业经历,懂新闻又懂法律,经常有人约他写时评。

  ●频做惊人之举成舆论焦点

  周泽真正开始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06年。那年7月,郑州一位车主2003年买了辆不到10万元的车,之后三年多没有交养路费,被交通稽征部门查获后,被罚76万余元,仅养路费滞纳金就有49万多元。

  针对这则新闻,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并引起强烈反响和媒体关注,他还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审查、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和规章。2009年1月1日,公路养路费终于“寿终正寝”。有媒体评论说周泽应当居首功,而周泽则不同意这种说法,称自己只是做过努力。

  邱兴华杀人案,他和贺卫方等法学家联名提出为邱做精神鉴定,甚至提出“要像看重是否成年一样看重精神状况”。许霆取款案,他坚持认为许霆持卡取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认定为无效,要求返还多余钱款,但不应治罪。

  多年来,周泽为维护公民权利奔走呼吁,他多次上书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呼吁促进法治完善和呼吁立法,曾为维护律师会见权起诉辽宁省公安厅,曾代理全国多家名酒企业起诉商务部行政违法,成功叫停商务部“中国名酒”评选活动,曾代理全国多家防伪企业发动“全国反垄断第一案”,成功叫停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并推动中国名牌、免检产品评选制度的废止。

  以“警惕公权力,关怀公民权利”著称的周泽开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有人说他“为公民权利,不平则鸣”,“是个有良知的律师”,因此屡获十大法制人物、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青年领袖等荣誉称号。

  ●常替记者维权成“媒体义工”

  周泽最关注的是频频发生的抓记者抓网民事件,这和他8年的记者生涯不无关系。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刊登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1月4日上午,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宣传部李福禄等人来到了《法人》杂志社。他们带来了西丰县委书记的一份文件,称朱文娜的报道严重失实,给西丰造成了恶劣影响。当日下午,三名西丰警察闯入杂志社,出示了拘传朱文娜的手续,理由是涉嫌诽谤。此前就和朱文娜及其先生认识的周泽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中国青年报》和《新京报》的记者披露此事,他此后成为朱文娜的委托律师,由此引发2008年新闻圈的第一次震荡。

  此后,周泽在媒体和博客中对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口诛笔伐,并亲自去辽宁西丰向公安局要求撤销对记者诽谤犯罪立案的正式决定。2008年4月15日,周泽赴辽宁为引发警察抓记者事件的短信诽谤案当事人赵俊萍提供申诉法律援助,并留言道:“但愿制造短信诽谤冤案的铁岭市及西丰县有关部门能够让俺完整地活着回来。”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最终以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而告终。

  2008年4月,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第一财经日报》原北京产经部主任傅桦提起公诉。此案拖到今年5月12日才开庭,周泽是傅的代理律师。

  2008年5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建峰因“窝藏、妨碍执行公务和受贿”被山西临县警方抓捕。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形成轰动一时的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事件,周泽看到报道后,立即要求免费为李敏作无罪辩护,随后同李敏的父亲正式签下代理合同。

  ……

  每一次抓记者事件发生后,周泽总会在第一时间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首提“记者不可以构成受贿罪”

  在记者被抓事件频频发生的时候,周泽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记者不可以构成受贿罪!周泽说,我国刑法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受贿犯罪有两类: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受贿罪;一类是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为主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职责范围内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无论其所属的新闻单位性质如何,其从事的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同时,记者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上的便利”——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把媒体负面文章“公关”掉的人,严重者无疑将构成妨碍公务犯罪,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记者存在“职责范围内的权力”,那无疑意味着记者的行为具有支配、强制和决定性的效力,这显然也不符合实际。因此,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记者“受贿”引发争论

  周泽的这种观点甫一提出,立即在法律界和新闻界引起激烈的争辩,认同记者构不成受贿罪主体的有之,认为记者受贿是错更是罪的更有之。

  周泽认为,一个记者的采访权是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所以不存在专属于自己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权利不可能因为某个部门给谁发个什么证就变成了权力,这是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决定的。记者证没有、也不可能给新闻从业人员带来权力。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敏是中央电视台记者,而中央电视台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而李敏属于刑法第385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也认为记者可以纳入受贿犯罪。他分析,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力,记者可以利用采访的名义寻租。况且,中国的媒体一方面带有公权力的影子;一方面媒体拥有市场权力,“是公权力和市场权力结合的怪胎”。所以,即便是按照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主体的定义,记者也是可以纳入的。

  但周泽坚持认为,记者收取钱财,报道或不报道一定的真相,是纯粹的职业伦理问题。职业道德的缺失,这当然要有处罚。但这种处罚应该限制在行业自律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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