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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立法更有利于处理涉性电台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7-9-7 9:54:45

  9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通报批评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严重违规,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等淫秽不堪的节目。

  每一个有收听收音机经验的人,恐怕都有过被性节目骚扰的经历,国家广电总局此次的杀鸡儆猴,使四川的听友们耳根能清静一番了。

  可是,现在的电台涉性问题是普遍的,只不过它们具有的共同特点是都在夜里进行,有的地方比四川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情况是只有四川的电台又败名誉,又遭惩罚,而先前并没有别的地方电台因为涉性而遭处理的例子,这是为何?会不会有不公平的嫌疑?先得承认,我非常拥护国家广电总局的措施,从网民的反应看也大都如此。只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相应措施的局限性:周而复始地运用行政命令来维护局面,而不是依靠法律,现实效果并不好。这种不好就包括时轻时重,对不同单位的同一问题处理也容易出现落差。

  最近,国家广电总局多次出拳:8月2日性暗示广告被广电总局叫停;8月13日对江苏人民广播电台等4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出全国通报批评;8月15日选秀节目《第一次心动》被广电总局叫停;8月23日群众参与的整容变性节目被广电总局禁播……行政命令在一次次的反复中,难免令人产生阅读疲劳,其自身怕也是疲劳不堪。那么,法律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颇有年头,难与时俱进,所以业界呼吁制定《广播电视法》。如果抓紧时间让《广播电视法》出台,一切都以其为准则,并且借用《广告法》禁止淫秽内容规定的力量,那么广电总局东奔西走、防不胜防的情况就会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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