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记者这个颇为特殊的职业,今年频频发生的抓记者事件引发了高强度的舆论震荡。调查发现,今年多起记者被抓事件都会牵出一个案中案,且报料人往往也同时被抓。抓记者的理由除了《法人》杂志记者是“涉嫌诽谤”,其他都不脱“涉嫌受贿”,使每一起案件都显得扑朔迷离,格外受公众关注。(《南方周末》12月25日)
由此想起一条相关新闻,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12月23日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这位官员的说法值得重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公安人员的执法不当很容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是一种看得见的消极效应。如果说,对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理由成立,那么,我们想呼吁的是,慎用逮捕的特殊对象也应该包括记者!对记者而言,如果他们遭受到了执法不当,也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记者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特殊群体,他们监督的对象往往也是一些权力使用者,所以他们很容易遭受到某些权力使用者一种“选择性执法”报复的伤害。
当然,此说并不影响对那些确实触犯了法律记者的正常执法。
有句法律格言说得好:“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执法部门在涉及特殊敏感人物的执法过程中,除了应该有这种“慎用逮捕”的执法意识外,还应该将之置身于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从而增强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信任感。以避免流言满天飞,各种小道消息到处传播局面的出现。(吴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