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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再修订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9-11-12 10:24:50
  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中国记协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继该准则1991年在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和1997年修订后进行的再次修订,体现了我国新闻界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共识。

  修订稿提出,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慎重使用隐蔽拍摄、录音,公开采访要出示记者证件,刊发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真实姓名;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细节准确;摘转其他媒体报道要有把关意识,不刊发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耸人听闻的事实报道;不夸大、缩小或歪曲新闻事实,不虚构或制造新闻事件,不干预或摆布采访对象;出现报道失实时要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修订稿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对象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不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或兼职取酬;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编辑记者不从事广告、发行、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据介绍,本次修订于2006年启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体例上把原有六个方面要求改为七条29款的表述;二是在内容上吸收了1997年以来中央对新闻宣传和新闻工作者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闻实践中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

新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任何组织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活动
 
  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分析了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相关条款。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增加了新闻记者定义及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办法明确,新闻记者指的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办法规定,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完善新闻记者证年检规范。办法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办法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

  ——明确非新闻机构组织及人员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活动。办法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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