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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激励民间监督
作者:许志永     来源:南方周末     更新时间:2008-10-6 10:49:50

  期待国家司法机关从奶粉事件开始放宽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加大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力度,鼓励民间社会监督食品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迅速查出22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与此同时宣布,所有供应奥运的国产奶粉、所有出口的国产奶粉都不含三聚氰胺,9月14日以后生产的液态奶也不含三聚氰胺,这说明,企业不是没有能力检测和防范三聚氰胺,质检总局也不是没有能力查处三聚氰胺。为什么有毒奶粉企业敢把毒添加给国内消费者却不敢添加给国外消费者?为什么质检总局不能为食品安全尽到责任?

  质检总局监管失灵的原因

  中国食品安全危机的背后是严重的制度缺失。首先,在国内,缺少一个对公众负责的统一的国家监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是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督机关,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弱点:

  不够专业。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很强,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例,他们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是科学家,全国的主要工作场所是各类实验室。而我国质检总局专业人士很少,省级以下质监部门更是如此,食品安全检验常常是走过场。

  地方化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是国家机构,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员工和办公室都在总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人员很少,而且分支机构和行政区划无关。我国质检总局下设层层地方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划分,虽然直属上级领导,但同时也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很多地方,地方质监局和地方大企业都属地方政府,很容易被大企业的物质利益俘获,也有可能在地方政府干预下睁只眼闭只眼,极难有效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对象应该是大企业,企业越大,社会责任越重,但我国企业大了反而纷纷成了免检企业。地方质监机构的工作重心反而成了各种许可证,为小企业成长设置障碍。

  政务信息不够透明。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之所以有很高的声望,和它的工作透明度有关。它的工作信息随时公布,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对公众负责。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虽然也在逐步开放,但总体上还远没做到对公众负责。

  社会大环境不理想。商家社会责任心不强,整个社会缺乏诚信、道德,官员腐败严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即使质检总局努力做到很专业,摆脱地方化,其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也值得忧虑。正因如此,若仅仅改造质检总局本身,还不能很乐观。

  症结: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的另一个症结是,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任何国家食品安全不可能只靠政府监管,来自民间社会的监督很重要。

  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至少在两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

  一是导致普通消费者缺少监督动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可获得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双倍赔偿一般很少,但消费者要为此付出很多时间成本,大部分人都选择放弃。

  二是无法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公益诉讼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只占其中极少一部分利益,根据现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赢了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点点,甚至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曾经的“打假英雄”王海后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得不转行。总之,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

  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无形中放纵了企业的不负责任。不是消费者软弱,即使走诉讼途径赢了官司得到的赔偿也是寥寥无几。正因如此,企业才会如此不重视中国的消费者。企业要在改进产品安全增加的成本和赔偿消费者的成本之间考量,如果改进安全的成本低于消费者赔偿,就会倾向于改进产品安全,相反则可能放任产品瑕疵,出口到欧美的产品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会付出巨额赔偿,所以他们会提高安全标准,而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只要微不足道的赔偿,没必要为提高安全标准付出额外成本。

  国家监管失灵,公民监督未能充分调动起来,双重监管的缺失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一些知名品牌居然长期大肆制造销售有毒食品,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长期来看,食品安全部门国家化、专业化、透明化以及整个社会诚信、廉洁才能出现具有权威的监管机构。然而这样的制度变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短期效果来看,迅速查处质监部门的腐败可能会起作用,但这也有一定困难,而且效果很难持久。

  当下,比较可行的思路是动员公民社会的监督,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公民积极参与。我国的确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也可以说有惩罚性赔偿制度,那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上限,关键在于司法部门愿不愿意肩负起职责。期待国家司法机关从此次事件开始放宽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加大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力度,鼓励民间社会监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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