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教授、系主任。195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海军部队服役9年,从事记者工作8年,1996年7月起任教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新闻媒介运作机制和战时新闻传播事业。已发表论文有《新闻事业成因论》《新闻宣传异同论》《〈纽约时报〉编辑机制探析》《美国主流政治文化与普利策新闻奖》等70余篇。2001年至2007年组织了由海内外多学科学者参加的“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著作和译作有《战时新闻传播诸论》、《正义与勇气——世界百名杰出战地记者列传》、《新闻传播学原理》、《美国新闻史》等,主编有《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等。
记者:展江老师您好,作为一名学者,您一直致力于舆论监督和新闻立法方向的研究,在中国这似乎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展江:不算敏感。敏感与不敏感完全是个人的看法,你觉得不敏感就不敏感。从官方的文件来看,从来没有说不要舆论监督,反而多次强调要加强舆论监督。从20世纪80年代舆论监督成为大众话语到今天,虽然也有起伏,但舆论监督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被封杀过,舆论监督的实践随着环境的变化时起时伏,随着媒体的发达与崛起,总的来说随着国家的开放和政府的改革,还是在发展。
我不觉得它敏感,为什么有人觉得它敏感?因为做舆论监督实践的人在现实中遇到的障碍比较多,官方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在不断的变化。
记者:在一般人看来,舆论监督就是揭露社会黑暗面,您对它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
展江:舆论监督是各种社会监督形式的一种。按照公共领域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来解释的话,它是一个立足于公共领域同时又受到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影响的新闻机构。舆论监督的客体比较明确,就是权力,但是主体是谁?
我认为,舆论监督应该是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的监督。
记者:您刚才也提到舆论监督在具体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来自于哪里?
展江:舆论监督通常我们只盯着一种形式,我个人认为舆论监督的形式至少应该有3种:第一种是大众传媒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客观的报道,使之展现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达到透明化、阳光化。一个社会的透明主要是指政府公共权力的透明。这种监督看似隐形,但却是舆论监督最常规的方式,效果最好,因为它是预防性的监督;第二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调查性报道——深入揭露重要腐败案例和现象。它有三要素:有人侵犯了公共利益,有人刻意隐瞒,媒体通过独立的采访调查对其予以揭露;第三种是大众传媒通过评论、时评直接对权力滥用进行抨击和批评。
如果只是将舆论监督理解为“曝光”、“调查性报道”,那么最近几年确实走向低潮。所以有人说,做舆论监督困难的意思应该是从事调查性报道遇到很多障碍,也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第二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和时评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很显著的进展。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刚才在解释“舆论监督”时提到“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
展江:如果没有,那我们这样的人是谁呢?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我认为中国是有“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的,但与西方的不太一样。相同的一点是媒体在其中扮演着中心的角色,以大众传媒为主要的运作工具。《南方周末》的时评编辑笑蜀认为,中国应该有一场新的公民运动,媒体是主导。我基本赞同。
公民社会,或者叫市民社会,这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逐渐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领域,它是国家和个人领域之间的一种中介性的社团(NGO)领域,像记协、作协、足协、律师协会等,有的原来是从政府中派生出来的,但是他们同公众的关系又不同于纯官方机构,最具代表性的是消协,它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目标,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认同。还有环保、扶贫等组织则是完全意义上的NGO,最近几年趋于活跃。
在中国讲公民社会,我个人觉得与其说NGO活跃,不如说知识分子个人更加活跃。中国的知识分子们站在公共领域一边,凭借自己独立而专业的知识立志为社会作贡献,我觉得这样的人更重要。
再看媒体的表现,它就是公共领域中特别强大的力量,媒体的评论版与公共领域的关系最为密切,最近几年在都市报,特别是《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应该说公共领域的生成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一个政策是否合理,是否要改变、废除,经常首先是在报纸上讨论。在包括“周老虎”这样的事件中,网络对于公共领域的生成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可能有“网络暴民”的存在。
记者:那么您怎样评价网络舆论在当下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展江: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他看到了网络舆论的重要性,官方舆论与网民舆论形成两个互不搭界的舆论场是非常危险的,也就是说官方媒体所要达到的传播效果是无效的,这里面存在一个引导的问题。
互联网最近几年对舆论监督的作用太大了。首先,它是各个媒体的主要消息来源。过去靠“线人”,现在主要靠互联网提供新闻线索,成为现在所有重大舆论监督的一个基本消息来源,当然不是绝对的。再加上有些事情基本上是通过互联网上的言论实现的监督。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记者:可否这样理解,这是因为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缺位才导致互联网舆论监督的繁荣?
展江:这是肯定的。但是新媒体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信息渠道和言论平台,即便传统媒体作用发挥得不错,网络媒体也有自己的贡献。最近几年,好的时评作者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培养出来的。
记者:您为什么执著于舆论监督和新闻立法的研究?您做这方面研究最大的动力来源于哪里?
展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个领域相对来说研究的比较少,一般的研究者接触不多,觉得有点敏感;另一方面是从中国现实的需要出发,和经济建设巨大的进步相比,媒体改革、政治改革相对来说比较滞后,或者说严重滞后。虽然现在法制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是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新闻学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媒体新闻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关系,所以我觉得在中国推进民主政治、推进法制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这是新闻学的核心价值所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法治,这也是新闻事业的核心所在。
中国现在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正在趋于健全,而在传媒领域里还有很多空白。但是总的来说不能说它完全没有进步,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可以认为它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也可以认为它是广义的媒体法的一部分。有许多记者抱怨媒体在法律诉讼中败诉越来越多,但是媒体的败诉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媒体做得不专业,这反过来促使媒体更加认识到法制的价值,那就要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这对于新闻事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因为新闻界不能以社会正义的天然代表自居,它也必须在法治允许的空间之内活动。今天的媒体很多是采取商业运作方式的,它所做的报道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目标?有时候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个好的报道,既有可能获得社会的好评,也有可能换来广告商的青睐。但是,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应该说是能够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的。
记者:能不能这样说,推动舆论监督不能仅靠记者的良知和职业操守?
展江:这样说有一定道理。在推动舆论监督方面,新闻从业人员的良知和职业操守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但是良知的背后应该还有社会的支持,社会的支持很重要的一点其实就是来自官方的支持。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很大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系统的,恰恰政府系统比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这方面从去年公布了一个法律和一个法规,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出台以后,媒体所做的广泛的评论和报道,向中国人民普及了这样一个观念,即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而在过去,公开是例外,不公开是常规,这就是一个变革,一个巨大的变革。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法律只有在生效了以后才具有强制力,比如说是5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在4月30日就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中国目前的情况是,人们呼唤观念的变革,人们注重吸收新的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越来越深入人心。所以在这两个法律法规生效前,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在5月1日以前,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较之以前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了,比如说胶济铁路火车相撞,安徽阜阳手足口病爆发,包括今年初的雪灾,处置的过程反映了政府透明度在增加。另外一方面,虽然官方媒体没有报道某些信息,但是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东西,官方也没有给予特别的压制。比如说,我们在官方媒体上可能看不到广州火车站春节期间万头攒动、鞋子挤丢了、箱子挤丢了这样的场面,但是在互联网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尽管网络比较复杂,比如在西藏事件、家乐福事件中,网上出现了一些狭隘爱国主义的言论,但是那种声音好像不能持续很久,理性的力量持续的时间应该更长一些。
这两年的一系列事件,我们甚至都来不及去总结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舆论的力量实在是太强大了,现在连最高领导人胡总书记都看到了传统媒体之外的网络媒体的力量,我觉得这是一个标志,证明我们的舆论环境更好了。
记者:新闻立法一直有呼声,但是为什么确定不下来呢?
展江:法制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确实也应该看到中国现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当然,我们不能苛求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只要是前进,哪怕是碎步前进,也是在前进,但是如果不前进,甚至倒退,那就不能接受了。
记者:您曾经在接受一家期刊采访时说过,您会不断地提出新闻立法的建议,这是您的一个心愿。
展江:我一直想这么做,虽然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有时候看起来这个事情可能没希望,但是我们可以不断通过媒体阐述一些观点、表达一些想法,我想官方是会关注和考虑的。
记者:在您看来,中国的新闻立法什么时候能实现?
展江:这个不太好预测,但是我估计应该在这一个五年结束的时候,也就是2012年,我觉得应该是有希望的,中国要成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为新闻立法必须做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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