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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8-8-29 9:15:37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以上立法仍不足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人肉搜索”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应当规定为犯罪。

  个人信息保护要立法,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行的。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所有欧盟国家(新近入盟10国除外)均已完成了新一轮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或者修法工作。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应当兼顾“权利保护”与“自由流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

  网上“人肉搜索”的本质是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整理与再传播。对于侵入他人电脑获得不公开信息的,则已经有相应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个人信息更大程度的公开,这是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享受发达的信息带来的便捷、充分了解他人和社会的信息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的牺牲。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美国曾经有过类似案例:警察可以从任何公司获取电话号码而不认为损害了个人隐私。因为任何人的电话号码是会向普通人打出的,普通人不能假设为替你的电话号码保密。同理,将一个人的电话提供给任何人甚至于在媒体公开,也只是道德问题,而不违法。

  对“人肉搜索”持宽容的态度,还在于对其进行限制有可能侵犯言论自由。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形式很多,包括专业媒体和个人发言的“自媒体”形式。言论自由不仅针对政府,也包括发表对社会和他人的意见,这就要求先了解、公开他人有关信息。如对社会某些不良道德和风气批评,就可通过“人肉搜索”了解其个人信息。

  著名信息法学者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还具有‘战略性资源’的作用,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我国刑法修正案可能新增加的两个罪名,并不是针对“人肉搜索”,而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其他人非法获取上述信息两类。这与“人肉搜索”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上述单位人员事实上依照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对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泄密行为违背了诚信和职业道德,而且有滥用职权之嫌;二是涉及的个人信息内容存在隐私的可能性较大,但甄别哪些是隐私又极其困难;三是容易大批量泄露个人信息,危害后果相对严重。但即便如此,上述行为的整体危害性在犯罪行为中也是较小的,将最高刑定为三年,与侵犯类似权利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最高刑为一年相比,处罚过重。

  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个人自由而导致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顾此失彼。因此,出入人罪之事当特别慎重。如黑社会犯罪,如果入罪的标准过低,就容易侵犯结社自由;政治性犯罪入罪的标准过低,容易侵犯政治权利。动辄用入罪的方法打击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误解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弃灰于市罪”和1997年以前曾经有过的“流氓罪”。

 

人肉搜索之周老虎事件 一只老虎N个武松 任洁/制图

  评论:互联网“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因此,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未尝不可,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性的问题不得不考虑。

  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规定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详细]

  评论:人肉搜索利弊皆存 本身并无“原罪”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但“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确有不少网友对“人肉搜索”的入刑持赞同态度,更有人大代表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言论表示支持。这实则再次暴露出“刑罚崇拜”仍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明明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秩序失范,非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危险。而即便是这种行为已经被涵盖在某个法条中,为突出对某一行为的“高度重视”,仍要寻求对这一行为的特别规定。似乎不如此,就无法彰显国家刑罚威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存在。我们从严刑峻法的“刑罚崇拜”时代艰难走出,现在恰恰是回复刑法本来面目的最好时机。[详细]

  网友观点:“人肉搜索”这团乱麻能否用法律解开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理应立法管理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我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应该立法追究刑责,用法律保护自己!

  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有何不妥?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是建立在不侵犯人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比如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帮助很多灾区亲友团聚。

  净化网络环境,别拿“正义”当旗号

  chli:网络的发展因“人肉搜索”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速度成几何倍快速成为现实,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仅靠人的道德能保证它只除害而不伤人吗?如果不能,只有寄希望用法律来予以规范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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