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传媒领袖网 >> 传媒 >> 传媒观察 >> 研究 >> 文章正文

【新闻眼观察3.15】消费维权中的媒体报道策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记者     更新时间:2008-3-17 9:12:12

  近年来,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常见诸报端:手机投诉率居高不下、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开发商违约情况屡见不鲜、汽车维修漏洞百出……

  如何发挥大众传媒在消费维权上的作用,给予舆论监督支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近年来的维权报道实践,笔者认为,开展消费维权报道需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现场,挖掘、披露各种侵权事件的真相,掌握维权证据,同时驾驭好平衡报道技巧,依法维权,客观公正,做到监督中促问题解决,维权中不侵权不出错。

  从大局出发,用法律说话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除了向当地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外,常常会向新闻媒体求助,致电或致信反映一些市场经营主体的“犯规”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大众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消费维权领域的舆论监督权,但消费维权报道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监督。

  这些年,各地的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消费者购房经常会掉入房产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陷阱”里。笔者采写的《房地产合同,霸王气有几分》,从购房人黄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购房协议,致使其5万元预付款打水漂这一案例出发,约请法学专家对案例中格式合同的陷阱予以剖析,并提出签订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此文见报后,反响较好。根据合同法规定,即当事各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新闻工作者开展消费维权报道时,应该胸怀大局,审时度势,从社会大局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做此类报道,除了研究相关政策外,记者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多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充分发挥法律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把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是做好消费维权报道的法宝之一。

  多次报道实践,笔者深深体会到,消费维权,记者需要的是勇气、责任,更需要的是理性与懂法、客观与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说,做维权报道的记者,更像是一个法律工作者。

  掌握平衡报道原则,多方采集证据

  依法维权,客观公正,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据法律的条款开展维权报道,而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事实要清楚、真实。做消费维权报道,应当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在具体操作中尤其要注意兼听则明。在具体实践中,采编人员有时容易受情绪左右,只注重收集被侵权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与事件细节,却忽略了被监督方的意见与诉求,不能使采访和报道的程序公正完整。这样的报道出来,有时不但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甚至会“累及自身”吃官司。因此,开展消费维权报道中要坚持“与被监督者见面,与侵权者见面”的原则。有时无法与侵权者联系,但报道时还需讲究“平衡报道”原则,站在被批评者的角度向消息源提问。

  近年来,全国各大机场商品价格虚高,可选择余地很小,这在国内各大机场早已司空见惯。笔者前往长乐机场,先后采访十几个各种不同类型的游客,以及隐性采访机场大厅摊位业主,把游客的抱怨建议,机场经营者的无奈和高价经营的内幕,加以剖析,并结合专家的观点看法,采写出《机场商品,为何这么牛?》,赢得读者的好评。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重大,敏感、有影响的消费新闻事件时,媒体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积极主动地与涉及各方沟通,采取审慎的态度,积极推动事态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全面、公允,避免偏听偏信,避免信息不对称,避免误导社会视听,避免添乱。

  借助专业机构检测,提升维权报道价值

  现实中,新闻工作者主动深入与消费者生活相关的各个领域,客观报道各种产品质量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然而,现代社会产品、服务丰富多样,技术含量与技术指标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新闻工作者身为非专业人士,许多时候仅凭表面事实很难对事物判断是非。而且记者也只是新闻事件的报道者,客观事实的叙述者,不是也不应是评判者。媒体如果不依赖专业部门的鉴定擅作结论,不仅可能给厂家、商家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也可能将自己置于尴尬境地。

  因此,借助专业检测机构的力量,深入第一线,深入基层,挖掘和披露真相,准确、迅速、客观地报道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种消费侵权事件。这是消费维权获取成功的又一法宝。

  去年,为了调查农村消费市场的状况,笔者跟随福建省消委会和省中检所前往长乐、莆田等地调查食品、小家电等农村消费品市场状况。一路上,省中检所专家根据产品外观标识、常见缺陷,向记者当场作讲解。有些较难辨别的“问题”商品带回所里检测后,公布检测结果。记者根据结果请专家作分析,请消委会作提示。从农村消费品抽查结果堪忧入手,深挖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消费维权报道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分清维权报道与监督报道的关系。

  二者虽然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也有诸多不同。监督报道多是本着社会良知与人间正义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予以揭露和抨击,主要是基于社会道德的诉求,是社会的监督。而维权报道尽管也有特定的监督对象,但它有着鲜明的法律主张和明确的利益诉求。

  2.媒体与记者要学会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公民、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在消费维权中,媒体、记者、消费者、厂家、商家等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媒体、记者在进行消费维权的过程中,一方面应以审慎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对待消费维权纠纷,避免名誉侵权。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自己的名誉权同样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媒体和记者因此招致非议,抵制甚至打击报复,理应勇敢面对,据理力争,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注意保全证据和诉讼时效问题。

  4.证据必须保存两年。

  如何保存利用好证据也是记者必须重视的。点名批评的报道材料,一律保存两年。掌握的证据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除了保管好证据外,还要管好证据。更重要的是要看掌握和保管的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有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认可的证据有时并不是真正的证据。(作者:李向娟单位:《福建日报》要闻部)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三代导演讲述3-15晚会幕后:记者为拿证据卧底
  我也来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新的评论
姓 名: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新媒体

广电

纸媒

产业

博客

人物

观点

领袖访谈

微软公关总经理 陈然峰
微软:企业公民建设理念 共赢思维下的商业策略
英特尔公关总监 张怡璠
英特尔公关策略:我们如何为媒体量身定制新闻
谁来约束野蛮导师 期刊研究所所长 李频
追求本真梦想 期刊的核心竞争力是思想的穿透力
谁来约束野蛮导师 IBM公关总监 徐斯霖
抛弃“跨国公司” IBM全球整合转型下的传播策略
48小时

一周

本月
传媒江湖

媒介天下

媒体视角
Copyright 2005 - 2008 www.medialead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传媒领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