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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不完善隐私立法 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阿娇
——专访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博客研究组专家于国富律师
作者:赵岩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8-2-26 9:52:02

  本月21日,陈冠希在歉疚和愤怒中永远退出了香港娱乐圈。说他歉疚,是因为他不只一次在道歉声明中“向相关受害人和他们的亲属、香港人民道歉”。说他愤怒,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上传照片者、恶意传播照片者仍然逍遥法外。

  有人感叹,公众人物的道德水准世风日下。也有人反思,如果没有网络,事情也许会是另外一种样貌。是否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媒体进行约束和管理?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博客研究组专家于国富律师。

  中国青年报:“艳照门”事件中,被曝光不雅照的明星无疑是最大的受害人,从法律角度看,谁应该对这一后果负责?是网民、照片上传者、炒作的网络媒体,还是明星本人?

  于国富:按照法律,应当为此事负责的是那些未经许可盗取、上传他人隐私照片的行为人。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同时,这些照片中有相当部分是赤裸裸的色情场面,这些上传者和传播者也违反了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相关法律,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报道此事的媒体,只要他们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地传播这些隐私或图片,仅是就事论事,或者探讨影响和对策,就没有错。

  网民在此事爆发后,可能会在搜索引擎、论坛、网络相册等互联网服务商处搜索、查阅相关图片。对于查阅图片的网民,我认为只要没有发生再次传播行为,他们并不构成犯罪。此前有人说,根据公安部有关法令,查看行为也构成违法,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严肃的。目前,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关查阅公开图片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国青年报:这种侵犯明星隐私的事情屡次发生,是否与我国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有关?

  于国富:正是。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甚至在正式的法规中,没有一个条文是规定个人隐私保护的。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才提到隐私的问题。对于何为隐私,如何保护,我国根本就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中国青年报:怎么会这样呢?是立法有什么难度,还是我国缺乏对隐私权的重视?

  于国富:现成的、可借鉴的国外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原因还是我国长久以来缺乏对隐私权的立法研究。这是有历史渊源的,我国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缺乏对独立人格的保护,比如前些年,住酒店还要开单位介绍信,这样的人是一种公共化人格、单位人格,个人人格是缺失的。提出个人人格问题,是近几年的事情。

  中国青年报:我们看到,网络媒体这次的跟进报道与前一阵子“华南虎事件”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都是由照片引发的新闻事件,但结果却相去甚远,“华南虎事件”澄清了事实,维护了公共知情权;“艳照门”则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这当中根本原因在哪里?

  于国富:华南虎事件和这次事件都是因为照片引起的,从这一点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两个事件还是有明显的不同。

  华南虎事件的照片是周正龙先生公布的。照片本身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即使其有创作成分在内),大家讨论的焦点问题在于照片的真假;而“艳照门”事件,上传并且公布相关照片的人始终没有找到,照片本身是他人隐私图片,并且属于禁止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色情内容。大家争论的焦点问题并不是照片的真假问题,而是类似艺人道德、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

  中国青年报:能不能说,这两个事件结果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照片涉及的范围不同?一个是公共领域?一个是私人领域?

  于国富:可以这么说。华南虎是针对公共领域的事情,无论照片真假,都可以拿到公共空间进行探讨;但“艳照门”则针对私人领域,这首先就侵犯了照片拍摄本人的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鉴于相关照片的色情内容泛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不仅包括被涉及的艺人,同时还包括了整个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互联网的管理秩序。

  中国青年报:有人认为,这次事件中,不少网民之所以很情绪化地支持公开照片,是出于一种对真相的渴求,您认为他们的要求正当吗?

  于国富:网友公布这类照片的要求,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虽然此次事件的主角是一些公众人物,大众认为他们不应当享有绝对的隐私,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的私生活也应当得到保护,公布这些照片显然是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

  中国青年报:有网民打着揭露虚伪、追寻正义的旗号,传播明星隐私照。从法律来看,这些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可这么多网民触法,都要被追究责任的话,是否不太现实?

  于国富:从法律角度看来,需要扭转大家的一个错误认识——“法不责众”。目前我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法规中,有根据行为人数来判定是否违法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事实上,大部分网民都知道,在互联网上擅自传播他人的隐私或色情照片是违法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众多网民既是浏览者又随时可能轻易地转化为传播者。网民传阅艳照时,主要是两个心理在支持:猎奇心理和侥幸心理,尤其是后者。互联网是匿名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非常隐蔽,于是有些人就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警方所无法追查到的,所以,网民在互联网上往往表现的比平时要大胆、开放得多。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不仅有成年人浏览互联网,还有众多的未成年人也在使用网络。公布这些照片会对他们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中国青年报:网络时代,信息流通更自由,要在网上保护个人隐私是不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是否应采取诸如实名制或分级制等管理措施?

  于国富:从理论上说,法律不可能起到杜绝违法的作用,但可以引导和教育,这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不同意一刀切的、片面的实行实名制和分级制,对网络需要的是渐进管理。这就首先要求网民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然后才是在立法、执法上保护个人隐私,强化网民自我管理的意志,对破坏隐私、伤害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例,要由国家按照法律严格监管。(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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