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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不能容忍 “失实有理”就是谬论
作者:魏永征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9-5-22 9:38:19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近采取果断措施,处分了几家刊登严重失实报道的报纸和责任人,发布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产生很大反响。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为什么失实报道不能灭绝,而且有时还很猖獗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业内存在着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要制止虚假失实新闻,就必须清除这些似是而非的谬论。

  “宽容论”。这种论调认为,由于新闻有时效性,记者又不拥有公安检察等公权力部门的侦查手段,所以新闻报道出现失实应该予以宽容。学界在谈论由于新闻失实造成的侵权纠纷中媒介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时,确实提出过这样的意见。他们主张,只有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失实,甚至只有故意造成的失实,才应承担责任。这在法理上当然是可以研究的。但是法律责任同道义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任何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都应该有更高的行为标准。即使新闻媒介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决不意味着可以心安理得、行若无事了。从道义上说,在新闻必须真实的问题上,不存在宽容的余地。有的媒体,在新闻侵权诉讼中,一味为自己辩护,明明新闻是道听途说、张冠李戴,还是寻找种种理由不认错、不道歉,他们只着眼于如何打赢官司,毫不考虑如何消除失实新闻对受众的误导、对我国产品信誉甚至国家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以法律标准来冲击道义标准的论调,流传甚广,必须澄清。

  “效果论”。有人觉得批评性新闻或负面新闻的失实所造成损害比较明显,而正面报道如有失实那就问题不大,有的似乎还效果不错,因此不以为非。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某报发表的“母爱短信”新闻,乃是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消息来源、无证实者的“n无新闻”,但是仍然有人认为这个故事情节感人,可以起到激励人们救灾热情的效果。激励抗灾热情,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包括文艺形式,何须假新闻?这种“母爱短信”的假新闻,即使由于没有具体所指,谈不上损害什么人,但是至少是损害了党报的公信力,影响了读者对真新闻的信任。新闻是以事实来给人们提供外部环境的真实图像,任何虚假新闻,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都是谎言,都足以造成人们的认识错误,产生误导,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危害效果并无差异。

  “需要论”。有的英雄人物报道被加上种种想象的成分,有的电视新闻画面是外国首脑对记者讲话而画外音却是他在非公开场合说的内容,有的新闻图片居然出现了两个同一人的面孔(当然是两张照片拼接起来的),有一个振振有词的理由,曰“宣传需要”。宣传当然非常重要,但是新闻宣传只能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有虚假成分的“宣传”只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假作真时真亦假”,新闻本来不假,但是添加了人为造作的成分,那些真实内容也会遭到怀疑。

  “来源真实论”。有人主张,凡是有真实来源的消息,都是可以报道的事实。比如报道网上的帖子,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引述什么人的陈述,这些都是事实,至于他们说的内容是否真实,那不关我事。是的,有些权威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新闻媒介可以客观报道,如有差错,无需负责,但是这主要也是从法律上说的;从道义上说,媒介对任何内容都应该检验一下真实性,如果发现明显问题,就应查核,不能放过。2002-2003年初,美国《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米勒(JudithMiller)多次报道伊拉克拥有所谓“大杀伤力武器”,后来证明都是虚假消息,受到责难,米勒大叫委屈,说是这些新闻都是白宫消息,怪得了我吗?但是业界还是批评她缺乏独立思考,背离新闻专业精神。在我国,主管部门对于转载其他新闻媒介的新闻,早就有必须核实的规定,至今依然有效。从唯物论的观点看,新闻真实就是新闻中每个具体事实都同客观实际情况相符,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新闻,不管消息来源如何权威,都是虚假失实新闻,都不应该任其传播。有一句名言:“仅仅报道事实是不够的,应该提倡报道事实的真相”。寻求真相,是新闻工作更高的专业要求,需要付出艰巨的努力;不过,如果公众不能从媒介获知真相,那还要媒介干什么呢?

  应该树立一种观念:新闻中任何虚假都不能容忍,只要我们真正认识到虚假报道的危害,切实落实主管部门措施,消灭虚假报道不会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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