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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邓玉娇刺死官员是“防卫过当”
作者:张贵才     来源:民主与法制     更新时间:2009-5-31 11:22:46

  在邓玉娇案中,镇干部对不同意提供特殊服务的邓玉娇进行纠缠、摁在沙发上不让其离开等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属于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据此,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存在异议。但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无过当之防卫?

  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强迫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掏出刀具将一名镇干部刺死。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新华网)

  笔者认为,邓玉娇刺死镇干部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二是,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者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三是,正当防卫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款规定即实践中所说的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须的强度。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即实践中所说的无过当之防卫,无过当之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邓玉娇案中,镇干部对不同意提供特殊服务的邓玉娇进行纠缠、摁在沙发上不让其离开等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属于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据此,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存在异议。但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无过当之防卫?

  无过当之防卫必须具备同时多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邓贵大等人进入梦幻城后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被拒绝后实施的纠缠、推坐在沙发上的行为,侵犯了邓玉娇的人格尊严,对邓玉娇的身体具有一定程度的伤害,但并非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在受到邓贵大侵害的情况下,只是辩解自己不提供特殊服务,持刀之前没有反击,也没有对邓贵大提出警告,而是在邓贵大连续侵害的义愤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邓贵大,连续捅刺4刀,经法医鉴定确认有两刀分别致邓贵大左颈部动脉断裂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不符合无过当之防卫的条件,而是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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