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各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再起高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14个年头。14年来,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媒体、消费者自身以及一些商家可以说在维权之路上做出了许多努力。
据中消协日前公布的消息:2007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6863件,比2006年下降6.5%,解决590198件,解决率9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964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559万人次。而在家居行业中,房屋及装修建材等各个领域,2007年比前一年的投诉率也下降了4.7%。
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投诉率也有所下降,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仍有不畅。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保护机制、加上消费者自保知识的不足,乃至各种极端维权方式亦屡见不鲜。
200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3.15主题是“责任与消费”,并精辟地把消费维权责任概括为商家责任、媒体责任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责任。作为其中之一的媒体,很自然就要与“权威性”、“喉舌”、“纽带”、“公信力”等字眼沾边。而从消费者的介定与范畴来说,我们几乎每一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每天也都在消费,衣食住行样样都不能少,柴米油盐样样都不能缺。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关乎社会大众的话题。
中消协在对“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的建议中表示:“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舆论监督,曝光性质恶劣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播放(刊登)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虚假广告。”
所以,作为一个媒体,行使其在公共维权中的监督力量已不再是一种责任,更多的是一种义务。
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从自身角度讲,媒体确实面临着选择。因为媒体也生存在势利场,媒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需要发展,就必须通过广告、活动合作等经营手段来实现,也就必须与商家建立起共同合作的伙伴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就与商家绑在了一起,并不表明双方的利益攸关关系不可改变。
有一些媒体刊登虚假广告,把赢利作为第一目标,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不仅危害了媒体自身,对商家其实也存在副作用。邱吉尔曾经说过,“你可以一时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永远欺骗某一个人,但你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媒体唯利是图,它也许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很快就会丧失它在受众中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一个媒体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最基本的品行作为支撑,而一个丧失了公信力的媒体必然会为受众所唾弃。
所以,作为社会公器也好,作为宣传工具也好,一旦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弱化了,那么它的存在意义就要打折。
话到重庆,话到我们的家居行业,经常光顾各大装修论坛的网友就知道,在论坛里投诉的帖子比比皆是。需要反省的是:为什么只有在一个让消费者拥有足够话语权的论坛才是发出这种声音与抱怨的阵地呢?同时,这也在无意中表明,媒体作为一个联系商家与消费者的纽带场所的不可或缺和重要性。
总而言之,媒体的存在意义决定了它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其社会监督力量。要发挥媒体的监督力量,就要敢于对不良商家提出挑战,在商家面前行使公正;就要善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给予尽多的帮助与扶持,在消费者面前大公无私。
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一个公正的、权威的媒体来行使社会监督力量。有句话说得好:“天天都是3.15”,我想,不管在哪一天,只要媒体勇于行使其在消费维权中的监督力量,消费者走上轻松的维权之路将指日可待。到那时候,中国也就不再需要3.15,因为“天天都是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