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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需厘清边界而非简单禁止
作者:佚名     来源:西安晚报     更新时间:2009-1-20 9:48:22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对人肉搜索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高可罚款5000元。(1月19日《新京报》)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便因为“死亡博客”事件而拟对人肉搜索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具体的公共事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们在为周久耕事件见证网络监督“低成本,高效率”欢呼的同时,“死亡博客”事件当事人诉讼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而胜诉的事实,更为我们思考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实例。

  前不久,网民自发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约定“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等规定。但为了不损害人肉搜索在网络监督方面的重要价值,公约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约束”。

  有论者在谈到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时认为,如果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兜底保证,那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没必要单独开辟章节,对人肉搜索边界做出规范。这样说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出台之前,立法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是正当其时的务实举措,不宜将这种做法简单视为越俎代庖。

  原因很简单,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问题的关键,不是由哪些法律多角度、全方位规范的问题,而是,对人肉搜索规范,能否像“人肉搜索公约”那样,全面明晰和厘清其边界,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打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旗号,貌似公正公允,实则将人肉搜索武断定性,全面禁止和否定。

  具体到用法律法规在厘清人肉搜索边界时,一方面,既能约束参与人肉搜索的公众,能够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尊重当事人的各种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以各种名义简单打压,一句话,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考验着相关立法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但前提是,决不能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简单禁止。

 

网络监督还是道德审判?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还须慎重

  记得去年那个因为在摄影镜头前抽了包天价烟、戴着个高价表而被网民人肉搜索、最终搞到被免职的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吗?记得那个吓哭带路去洗手间的小女孩,随后又口吐狂言,最终被人肉搜索而免职的深圳海事局局长林嘉祥吗?有多少人能通过人肉搜索这个号称为“网络世界暴政”的检验?“他成名了,他出事了,因为他被人肉搜索上了。”这是过去几年的经验。

  然而,在江苏徐州,这种行为今后要受到法律追究了。前天,《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人肉搜索要禁,舆情出口要畅

  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1月19日《扬子晚报》)

  “人肉搜索”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争议,诚如网民的比喻——“人肉搜索”就是“一只老虎,N个武松”。当“一只老虎”的隐私被集中搜索暴露于网络虚拟社区,并最终落地于现实生活,这只“老虎”就成了“透明人”。一方面,在“人肉搜索”面前,除了有炒作癖好的明星之外人人自危;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牵涉到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随时有可能被突破。所以,禁止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确有必要。

  但是,“人肉搜索”也并非只有暴力的一面,其在网民参与公共事件以及揭露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参与审理“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法官曾表示,法院不是全盘否定“人肉搜索”,只是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更重要的是,透过“人肉搜索”有限的积极层面,我们看到的是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主动性,尽管他们采取的方式“很山寨”。


人肉搜索:法制与法制环境的困惑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扬子晚报》1月19日)

  因为“有法可依”,“人肉搜索”行为在徐州市境内,会有所收敛。不过,地方性法规的属性,使徐州地区以外喜好“人肉搜索”的人们,依然能在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倾斜,而且,即便徐州对“人肉搜索”说不,但并不妨碍当地网民用其他形式传递信息,将不便在徐州地区公布的“人肉信息”,由外地网民在外地公布出来。如此看来,法规貌似强大,在网络时代,BUG百出。

  当然,于法制而言,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都有违法之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徐州的立法,并无不当之处,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在法制社会,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不得不让人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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