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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节目主持人的素质
作者:王小山     来源:中华新闻报     更新时间:2008-9-10 9:28:28

  电视专栏节目的优劣成败,与主持人各方面的素质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栏目能够造就一个著名的主持人,一个优秀的主持人也能成就一个优秀的节目。为了提高法制节目的水平,打造和维护品牌法制栏目,需要尽力从各方面提高节目主持人的素质。本文试图探究法制节目主持人对于节目兴衰成败的影响,提出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必备素质,以期更好地发挥节目主持人打造法制节目品牌。

  一、得体的言谈举止

  不同的电视节目类型,对其主持人形象要求不一样。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形象,要求和节目定位是一致的。

  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形象,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外在形象。主要是指穿着方面,要朴素大方、庄重有礼,要给观众产生一种信任感。在这点上,法制节目要求尤为严格。法制节目大多是严肃的话题,主要靠内容取胜,华丽的服饰和装扮会让观众觉得轻浮。其次,是内在形象。主要是指语言方面。标准的普通话是必须具备的,主持人不能有太多的诙谐幽默的话语。否则,如果有失庄重,与节目风格不太融洽,甚至容易引起观众的误会。法制电视节目要求主持人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做到和谐的统一。

  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语言,还要带有一定的理性和逻辑性。案情分析要清楚明了,对于案情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专业术语,要解释得准确、生动。如果停留在让观众对这些法律知识表层次的了解,因为这种了解不深刻,容易忘记,电视节目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那么,作为一名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就是不负责的,甚至是不称职的。

  二、高度的责任感和勇敢的品质

  创办法制电视节目的宗旨,就是加强国家法制建设、进行普法宣传、关注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必须具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一个优秀的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应该用一种高度的责任心主持节目,以帮助他人为己任,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日夜忙碌。人们的利益高于一切,观众就是电视节目的上帝。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所做的一切,都要让观众感觉到电视节目主持人是在为他们服务,而且能够帮助他们。责任感使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意识到,在节目中所说的内容必须真实。为了核对一些关键细节是否真实,法制节目主持人要深入实际,要跑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寻找相关人员仔细了解情况,查明真相。

  案发现场通常是正义与非正义较量的前线。一个主持人高度责任感的背后要有勇敢品质的支撑,仅有一个赤热的心是不够的,还要有敢于去实现它的胆量。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主持人徐滔就是两者兼备的典型,她享有“荣誉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每当有重大案件发生,她总是与办案人员并肩作战,及时发回零距离接触的惊心动魄的报道。她知道深入现场报道每次都是有危险的,但她没有退缩,总是在第一现场为我们进行报道。这就是勇敢、无畏的行动,就是奉献精神的具体表现,因此她在广大观众的心目中是极具威信和公信力的。

  三、人文关怀的精神

  电视节目的人文关怀,指的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关注人与社会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要将人的价值和尊严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重视人的呼声,不能纯粹就事论事以案说案,要充分表现案件中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命运,要客观公正。其次,要细心关注案情中人物的经验和经历,感受他人的伤心与痛苦、欣慰与欢乐。再次,要充分展示犯罪分子内心深处的东西,善于用各种手段去揭示,启示观众认真审视人性。如果主持人缺乏这种人性的关怀,只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传播者,节目就会失去生气和活力。这样的主持人永远无法与观众沟通,也不会受到观众的欢迎。

  另一方面,人文关怀就是要关注现实。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必须把个人放在广阔的法律生活中,才能更深刻地体验生命的意义,生命的脆弱。通过对个人命运的描述,对现实生活的参与,更准确地把握纷纭复杂的法律现实,尽量抓住人性中最本质的东西,寓教于乐,感动受众。

  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在观众眼中,主持人就是法的代言人。法制节目主持人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情分析时要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准确无误地解释谈话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如果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在报道中往往会出现法律方面常识性的错误,使媒体形象、栏目形象以及主持人自己的形象严重受损。因此,主持人在做节目之前,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充分了解采访过程中所要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法制节目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利益各方经常寻找各种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犯罪分子的家属,面对自己的亲人即将得到法律的严惩,会想尽一切办法尽力挽回余地。另外,受害者家属对审判结果不满意,认为自己损失太大,希望通过媒体帮助呼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达到重新审判的目的。其实,不管是面对哪种情况,作为法制节目主持人,必须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一定不能受金钱的诱惑和权利的威逼。同时,也不能以“不谋私利”为借口,而过分强调媒体和自己的立场,给观众带来不客观不全面的印象,影响媒体的公信力。更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报道时隐瞒某些细节,影响事实本身的清晰,造成视觉混乱,干扰法庭的审判工作。严格说来,这些都是主持人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的,是法制节目主持人最大的忌讳。

  法制节目主持人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公信力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创建一个名牌栏目的必备要素。一个主持人的素质代表着整个栏目的形象,主持人名声的好坏,道德高尚与否直接影响到一个栏目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法制节目主持人,如果不遵守职业道德,在报道过程中稍失偏颇,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必须引起重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节目的引导水平。(王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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