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传媒领袖网 >> 人物 >> 传媒人物 >> 专家官员 >> 文章正文

陈力丹:新闻炒作之风是否有违新闻原则
作者:陈力丹     来源:《今传媒》     更新时间:2007-7-26 14:05:55

  1.“炒作”这一说法在学理上如何解释?是否合理?

  2004-2005年,有传媒曾经把湖南师大新闻传播学院的一门拟议中的“企业策划与新闻运作”课,炒作为“新闻炒作学”,闹得全国各地的传媒没头没脑地跟着报道。这门课的主讲教师魏剑美对“新闻炒

  作”的定义是:“在新闻发生和传播过程中﹐新闻提供者或新闻传播者有意识地介入其中﹐引导﹑强化部分新闻要素﹐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一种新闻运作手段。它的基本特点是预谋性﹑轰动性和商业化。”魏老师写过《商业策划与新闻炒作》﹑《炒作致胜——个性经济时代的商业策略》两本书。他认为炒作要分善恶,他说:“我并不鼓励一窝蜂什么都要炒一炒。炒作只是一种手段,古人说:‘器为人所用’,我们要学会区分良性炒作与恶意炒作,成功炒作与劣质炒作。时下,炒作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对炒作的研究才有它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他关于炒作的描述说得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上,一旦有意识地强化某一点,在“这一点”不清楚的时候,必须会越过这一定义,演变为捕风捉影、妄加猜测、指鹿为马等等),但是缺少批判意识。商业上是否可以炒作另当别论,新闻可以实行商业化经营,这是指它的经营部分和广告部分。编辑部门对于传播新闻的运作,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它服务于满足人们了解外部社会的信息需求。有的传媒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例如BBC,因为它是公营的体制,不刊登广告,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有的传媒提供的新闻是商品(除了商业性报纸外,通讯社提供的新闻稿是以出售为目的的),但新闻商品有一种共同的质量问题,即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传媒或具体的记者、编辑的基本职责,就是客观地报告事实。有意识地、预谋地介入事实的发生和发展,是违背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因为这样做必然造成“假事件”。人们想要了解的是传媒以外一个真实存在的世界,而不是传媒参与制造的世界。新闻炒作有意强化事实的某一部分,遮蔽其他部分,这是造假行为,等于告诉人家的新闻被掺假了,这和我们购买了假冒伪劣东西的性质是一样的。

  我们从小就受教育:不能说谎。为什么到了社会上,连这样简单的是非判断都不能做出来呢?利益的驱动遮蔽了我们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既然炒作本身就是有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良性的”炒作的界定就很难自圆其说。

  在客观报道事实的基础上,新闻标题上强调某一点,这属于新闻编排技术;如果有意遮蔽某一部分(排除保护隐私权的事例),突出另一部分,就有问题了。炒作作为一种手段,完全不能运用于职业的新闻传播。所谓成功的新闻炒作,其本质是将传播新闻服务于具体的商业目的,这是愚弄受众。它是一种应该受到批评的“客观存在”。

  2.新闻炒作之风很风行,是否有违新闻的基本原则?

  新闻炒作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进而新闻真实受到挑战,它是一种明显的违反新闻职业规范的做法。例如2006年情人节那天,北京有一个物业保安在地下车库的某一房间杀害了一个少女。对于这个事实,一家报纸的标题是《“男子劫杀17岁女孩”》,另一家报纸的标题是《“‘情人节杀手’抢劫小姐灭口”》。根据报道的具体内容,这个杀人嫌犯与被杀者没有情感联系。那么,前者的标题基本规范,后者使用“情人节杀手”定性于杀人嫌犯,便是典型的炒作。

  再如,2003年关于某位在读的博士生的人物报道,标题是:《“十面博士”怀揣两支录音笔》(主题)《身兼十份工作,五部联系电话,四台笔记本电脑全能无线上网》(副题)。为了有意突出这个人的“全能”,把博士候选人(即在读博士生)说成博士,这就属于炒作了。另外,把这么多的联络设备摆出来,说明这个人能干,也存在逻辑不通的问题,闹得不好,读者还以为这个人是修理电子设备的工人。一个年轻的学生,把他吹成如此的“全能”,其中必然存在水分,对他未来的发展未必是好事。2006年底,媒体关于北师大一个小女生的报道,也存在同类的问题,属于新闻炒作,责任在于学校和传媒两方共谋。

  2006年5月,北京某报发表一张偷拍的照片,郭晶晶下了大奔车、正在登上家门的台阶,文字报道的标题是《“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内容完全是猜测郭与某大款儿子霍启刚的关系,很无聊。这也是典型的炒作。该报通常被视为精英报纸,这样的报纸也没能闯过“炒作”这一关,不能免俗,传媒炒作之风之烈,可见一斑。

  2006年,关于王菲生孩子,以及某报关于她的前夫窦唯的报道,也属于典型的传媒炒作。王菲生了一个孩子,有一条事实性的报道足够了,然而,娱记们却非要得到王菲生孩子的现场照片,这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了。窦唯作为名人,可以报道,但是报道中把人家几乎说成了神经病,涉及较多的纯粹个人的且不完全属实的细节,就侵犯人家的名誉了。

  今年3月各传媒关于“杨丽娟追星事件”的报道,已经远远超出了报道客观事实这一新闻职业范畴,而是由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有意集中报道的“事实”并非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一些记者制造的,这更是一种炒作。传媒的这次炒作,低估了公众,至少在网上遭到了相当的抵制,社会对传媒的炒作也不以为然。传媒的炒作到了这个份儿上,应该好好反思了。这次事件中,主流媒体,例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的言论起到了遏制作为,这是传媒界内不多的一次对行业内行为的集中批评。

  这些,其实都是炒作必然带来的恶果。因为炒作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强化部分新闻要素,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一旦定义如此,真要做起来,怎么可能有限度呢?竞争的结果会迅速越过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造成各种新闻侵权。

  3.娱乐新闻炒作的危害有哪些?受害者有哪些?

  危害在于,道德上,造成对被炒作人的尊严受到侵害;法律上,可能导致侵权。受害者不仅在于当事人,公众也是被愚弄者。最大的危害,是遮蔽了人们对于重大公共事物的关注。例如,2006年很多传媒炒作王菲生孩子的时候,众多市民性传媒的头版新闻都是这个事情,而七台河煤矿的矿难新闻被边缘化。传媒将公众的眼球转移到一个演员生孩子,100多人的死难没有人关注,传媒在这个时候扮演的角色是可耻的!传媒有提升公众素质的社会责任,现在相反,传媒在长此以往地不断炒作中,降低着公众的道德和政治素养。

  当然,炒作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当事人或企业炒作,有意通过透露某种似是而非的绯闻或异常情况来吸引传媒报道。这是企业或当事人的商业公关行为,公关与新闻报道本身是一对矛盾。传媒在这种矛盾中,至少现在经常处于被摆布者的地位。有时是利益的驱动造成的,有时是被对方的公关技巧迷惑的。不论哪一种,结果都是:得到大利益的是发起方,得到小利益的是传媒,被耍弄的是公众。

  4.有无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炒作?

  炒作,多数情况下属于道德问题。新闻传媒的炒作,原则上应通过新闻职业自律和各传媒的内部工作规范来约束。个别触犯法律的,当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可以操作的诸多传媒的职业工作规范,同时加强国际同行职业规范的传播。例如英国BBC和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的自律,美国《纽约时报》的自律,加拿大《多伦多明星报》的自律等等。2006年9月,我编了一本书《自由与责任:国际社会新闻自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主要内容是欧洲2005年关于传媒自律的一项调查报告,涉及欧洲很多国家的新闻自律(包括东欧和南欧一些小国),目的也是为了让我国的传媒了解国际同行的工作规范。w

  我们的传媒以前只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在运转,一些人不知道什么叫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因而存在很多失范的现象。韩国1988年以后传媒获得了全面的新闻自由,一开始也出现很多职业失范现象,“红包”现象很普遍,然而经过十几年的调整,现在韩国新闻传播的职业道德提升很快,各种失范现象基本得到控制,因而韩国没有狗仔队。原因之一,是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较快,同时,各个传媒内部的自律建设也较为完善。

  我国的问题在于,全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完善,各传媒内部的自律建设参差不齐,加上社会与传媒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问题越来越凸显。目前我们采取的是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下达行政规章,规定若干“不许”。这是无奈之举,通过刚性的行政规章解决属于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问题,可以部分解决一些眼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看,构建完善、有效的传媒自律体系,让传媒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内化,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急也没用。

  (作者陈力丹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此稿为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新闻职业规范研究”论文)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文章
  我也来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新的评论
姓 名: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新媒体

广电

纸媒

产业

博客

人物

观点

领袖访谈

《经济观察报》
社长兼总编辑 刘坚

媒体不应一味负面报道
《销售与市场》
副总编辑 罗文杲

营销期刊不惧互联网冲击
中国经济周刊 季晓磊
市场竞争下我国体制内媒体的市场化之路
人民网 总裁 何加正
网络实名制时机未到,监管尚需行业自律
48小时

一周

本月
传媒江湖

媒介天下

媒体视角
Copyright 2005 - 2008 www.medialead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传媒领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