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图书出版界有增无减的买卖书号现象,阻碍了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了出版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尽管新闻出版总署三令五申,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予以制止,并对买卖书号的出版社给予了严厉处罚,但买卖书号现象仍然没有绝迹。
买卖书号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的动因。中国标准书号作为一种图书的编号,本来只是一种正式出版物的标志,本身并没有价值。但在我国对出版业实行审批制的政策背景下,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单位,才能获得书号的使用和经营权,书号成了国家赋予国有出版单位特许经营权的标志。由于非国有资本不能进入图书出版领域,出版业没有形成社会平均利润率,出版社在政策的保护下,不但得到了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神圣权力,而且还能从图书的经营中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市场回报。尤其在新闻出版总署对书号实行总量控制的特殊政策环境下,书号的经济价值就更加凸显出来,成了稀缺资源。追逐利润历来是资本的天性,在出版业垄断的高利润率形成的利差的诱惑下,出版行业外的社会资金想方设法地向出版业渗透,以多种手法介入图书出版的经营,从中分食利润大餐。由此可见,买卖书号的实质,就是业外资本对出版业利润的蚕食。
买卖书号现象最初是从协作出版中打开缺口的。协作出版起因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图书印数较少,其有限的图书出版成本超过了发行收入,出版社无力承担亏损,因此需要利用协作出版的形式,争取有关单位的财力支持,使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著作能及时得到出版。这是出版改革的产物,其本意是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图书出版难的问题。这种办法自1984年试行以来,对缓解学术著作出版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学术著作协作出版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在承担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向出版社支付一定的出版管理费和编辑加工费。编辑加工费是有关编校人员的劳务费,出版管理费则归出版社所有。有关单位虽然承担了出书的成本(主要是纸张、印刷费、作者的稿酬等),但由于图书出版使用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出版社收取一定的出版管理费,也在情理之中。严格地说,收取出版管理费并不等于买卖书号。
此后,在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出版社将协作出版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图书的出版领域。开始是面向行业的考试类、学习辅导类图书,以后又向教辅领域延伸,出版管理费的标准也逐步提高,从开始的数千元增加到现在的一两万元。有的出版社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协作出版中借机乱收管理费,给一些不法书商造成了可乘之机。图书市场大量有问题的书,可以说都是以打着“协作出版”或合作出版的牌子进入市场的。
买卖书号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些年,因买卖书号受到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出版社在媒体频频曝光,不少人误认为出版社的书号都是可以买卖的,有的人则把正常的出版管理费与买卖书号的费用混为一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合作出版的行为进行规范,把合作出版纳入有利于出版业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使买卖书号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见,买卖书号反映了经济转型时期,民营资本对出版业的侵蚀和挑战,总起来说,买卖书号现象的出现,既有出版社内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业外资本对出版业的觊觎和渗透的原因。
危害:损害公共利益阻碍产业发展
以合作出版的名义进行的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时有发生,本质还是以低廉价格转让专有出版权,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
买卖书号,概括地说,就是国有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利用其出版专有权,将图书出版的编辑(终审权)和经营权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其实质,就是(国有或民营的)非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凭借其在资金、选题策划能力以及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从中获取出版利润。这样,在”买卖书号”的过程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万余元的出版管理费,而“合作方”得到的则是数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出版利润。
买卖书号一般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出版社放弃应该严格履行的把关职责,没有按规定对书稿进行三审三校,特别是终审;或是虽然进行了三审三校,但没能对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没能确保进行终审的内容在图书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如某出版社在一本图书的合作出版过程中,虽然出版社组织编辑对书稿进行了三审和三校,但由于没有把好终审书稿付印前的监控关,出版社终审后的书稿被书商在付印前进行了修改,出现了严重的导向问题。二是图书出版资金的体外循环,即用于图书出版的资金没有经过出版社的账户,而是在出版社外运行,由合作方直接将钱转给印刷企业;图书的销售回款也没有入出版社的账,而是直接给了书商。书商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主体和出版利润的获得者,出版社从中得到的,只是微乎其微的管理费。由此可见,买卖书号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容易出现导向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时还腐蚀了编辑队伍,削弱了出版社的经济实力,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这些年,虽然因买卖书号被明令查处的出版社数量不多,但以合作出版的名义进行的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说其是隐性的,是因为这种合作出版在形式上没有明显的买卖书号的特征,因此目前不属于管理部门查处的范围。说其是买卖书号,是因为在这种合作出版方式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少得可怜的出版管理费,出版利润主要归合作方所有,其本质还是以低廉价格转让专有出版权,因此姑且称之为隐性买卖书号。
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教辅出版领域,不少教辅特别是市场上比较畅销的品牌教辅的出版发行,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买卖书号的痕迹。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图书市场比较畅销的教辅读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民营公司操作,以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的。据了解,国内一些民营发行公司,都是通过与出版社的合作出版,为自己策划的教辅产品披上合法的“外衣”,并以此建立起全国性的销售网络,从中获取丰厚的出版利润而发展壮大起来的。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民营公司在开展市场调查、策划教辅选题、培育和拓展销售渠道、承担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努力及其在教辅策划、发行中的创新思路。但作为拥有国家赋予出版专有权的出版单位,在与民营合作出版的过程中,其作用只限于对书稿的编辑加工,对图书产品的所有仅仅是名义上的,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种现象既说明了某些出版社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同时也表明了新崛起的民营公司的强大竞争力,显示了民营资本的力量。二是由党政机关组织的面向行业发行的图书,如公务员考试用书、律师考试用书等考试辅导类读物,大都以隐性买卖书号的方式进行。这种合作出版方式的特点是,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着图书的销售渠道,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出版社。出版社在合作出版过程中,实际上起着配角的作用。由于这类图书的内容编写和发行都由行业主管部门一手操办,出版社只是起到一个编辑加工的作用,因此在利润分成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了巨额的利润,造成了出版利润的逆向流动。买卖书号,特别是隐性买卖书号行为的存在,并不是光靠出版管理部门的一纸规定就能遏制的,日渐旺盛的市场需求,成了隐性买卖书号的“强大”推动力,掌握了市场销售渠道的民营书商和党政机关,成了出版社书号的最大用户。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