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传媒领袖网 >> 人物 >> 领袖访谈 >> 精英对话 >> 文章正文

一个沉重的话题 柳斌杰做客央视谈买卖书号
作者:朱胜龙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更新时间:2008-1-23 9:12:47

  近年来,图书出版界有增无减的买卖书号现象,阻碍了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了出版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尽管新闻出版总署三令五申,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予以制止,并对买卖书号的出版社给予了严厉处罚,但买卖书号现象仍然没有绝迹。

  买卖书号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的动因。中国标准书号作为一种图书的编号,本来只是一种正式出版物的标志,本身并没有价值。但在我国对出版业实行审批制的政策背景下,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单位,才能获得书号的使用和经营权,书号成了国家赋予国有出版单位特许经营权的标志。由于非国有资本不能进入图书出版领域,出版业没有形成社会平均利润率,出版社在政策的保护下,不但得到了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神圣权力,而且还能从图书的经营中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市场回报。尤其在新闻出版总署对书号实行总量控制的特殊政策环境下,书号的经济价值就更加凸显出来,成了稀缺资源。追逐利润历来是资本的天性,在出版业垄断的高利润率形成的利差的诱惑下,出版行业外的社会资金想方设法地向出版业渗透,以多种手法介入图书出版的经营,从中分食利润大餐。由此可见,买卖书号的实质,就是业外资本对出版业利润的蚕食。

  买卖书号现象最初是从协作出版中打开缺口的。协作出版起因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图书印数较少,其有限的图书出版成本超过了发行收入,出版社无力承担亏损,因此需要利用协作出版的形式,争取有关单位的财力支持,使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著作能及时得到出版。这是出版改革的产物,其本意是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图书出版难的问题。这种办法自1984年试行以来,对缓解学术著作出版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学术著作协作出版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在承担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向出版社支付一定的出版管理费和编辑加工费。编辑加工费是有关编校人员的劳务费,出版管理费则归出版社所有。有关单位虽然承担了出书的成本(主要是纸张、印刷费、作者的稿酬等),但由于图书出版使用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出版社收取一定的出版管理费,也在情理之中。严格地说,收取出版管理费并不等于买卖书号。

  此后,在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出版社将协作出版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图书的出版领域。开始是面向行业的考试类、学习辅导类图书,以后又向教辅领域延伸,出版管理费的标准也逐步提高,从开始的数千元增加到现在的一两万元。有的出版社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协作出版中借机乱收管理费,给一些不法书商造成了可乘之机。图书市场大量有问题的书,可以说都是以打着“协作出版”或合作出版的牌子进入市场的。

  买卖书号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些年,因买卖书号受到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出版社在媒体频频曝光,不少人误认为出版社的书号都是可以买卖的,有的人则把正常的出版管理费与买卖书号的费用混为一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合作出版的行为进行规范,把合作出版纳入有利于出版业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使买卖书号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见,买卖书号反映了经济转型时期,民营资本对出版业的侵蚀和挑战,总起来说,买卖书号现象的出现,既有出版社内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业外资本对出版业的觊觎和渗透的原因。

  危害:损害公共利益阻碍产业发展

  以合作出版的名义进行的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时有发生,本质还是以低廉价格转让专有出版权,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

  买卖书号,概括地说,就是国有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利用其出版专有权,将图书出版的编辑(终审权)和经营权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其实质,就是(国有或民营的)非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凭借其在资金、选题策划能力以及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从中获取出版利润。这样,在”买卖书号”的过程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万余元的出版管理费,而“合作方”得到的则是数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出版利润。

  买卖书号一般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出版社放弃应该严格履行的把关职责,没有按规定对书稿进行三审三校,特别是终审;或是虽然进行了三审三校,但没能对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没能确保进行终审的内容在图书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如某出版社在一本图书的合作出版过程中,虽然出版社组织编辑对书稿进行了三审和三校,但由于没有把好终审书稿付印前的监控关,出版社终审后的书稿被书商在付印前进行了修改,出现了严重的导向问题。二是图书出版资金的体外循环,即用于图书出版的资金没有经过出版社的账户,而是在出版社外运行,由合作方直接将钱转给印刷企业;图书的销售回款也没有入出版社的账,而是直接给了书商。书商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主体和出版利润的获得者,出版社从中得到的,只是微乎其微的管理费。由此可见,买卖书号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容易出现导向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时还腐蚀了编辑队伍,削弱了出版社的经济实力,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这些年,虽然因买卖书号被明令查处的出版社数量不多,但以合作出版的名义进行的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说其是隐性的,是因为这种合作出版在形式上没有明显的买卖书号的特征,因此目前不属于管理部门查处的范围。说其是买卖书号,是因为在这种合作出版方式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少得可怜的出版管理费,出版利润主要归合作方所有,其本质还是以低廉价格转让专有出版权,因此姑且称之为隐性买卖书号。

  隐性买卖书号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教辅出版领域,不少教辅特别是市场上比较畅销的品牌教辅的出版发行,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买卖书号的痕迹。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图书市场比较畅销的教辅读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民营公司操作,以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的。据了解,国内一些民营发行公司,都是通过与出版社的合作出版,为自己策划的教辅产品披上合法的“外衣”,并以此建立起全国性的销售网络,从中获取丰厚的出版利润而发展壮大起来的。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民营公司在开展市场调查、策划教辅选题、培育和拓展销售渠道、承担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努力及其在教辅策划、发行中的创新思路。但作为拥有国家赋予出版专有权的出版单位,在与民营合作出版的过程中,其作用只限于对书稿的编辑加工,对图书产品的所有仅仅是名义上的,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种现象既说明了某些出版社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同时也表明了新崛起的民营公司的强大竞争力,显示了民营资本的力量。二是由党政机关组织的面向行业发行的图书,如公务员考试用书、律师考试用书等考试辅导类读物,大都以隐性买卖书号的方式进行。这种合作出版方式的特点是,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着图书的销售渠道,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出版社。出版社在合作出版过程中,实际上起着配角的作用。由于这类图书的内容编写和发行都由行业主管部门一手操办,出版社只是起到一个编辑加工的作用,因此在利润分成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了巨额的利润,造成了出版利润的逆向流动。买卖书号,特别是隐性买卖书号行为的存在,并不是光靠出版管理部门的一纸规定就能遏制的,日渐旺盛的市场需求,成了隐性买卖书号的“强大”推动力,掌握了市场销售渠道的民营书商和党政机关,成了出版社书号的最大用户。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柳斌杰:新闻出版总署将给记者提供最大帮助
柳斌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出版行业的基础性工作
柳斌杰:我国已出版奥运图书1000余种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让制售盗版付出更大代价
柳斌杰:部委出版社改革要在三年内基本完成
柳斌杰:利用新技术加速传统出版业改造
柳斌杰:我国将坚定不移打击侵权盗版
柳斌杰:图书评奖活动激励带动出版市场繁荣发展
  我也来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新的评论
姓 名: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新媒体

广电

纸媒

产业

博客

人物

观点

领袖访谈

《经济观察报》
社长兼总编辑 刘坚

媒体不应一味负面报道
《销售与市场》
副总编辑 罗文杲

营销期刊不惧互联网冲击
中国经济周刊 季晓磊
市场竞争下我国体制内媒体的市场化之路
人民网 总裁 何加正
网络实名制时机未到,监管尚需行业自律
48小时

一周

本月
传媒江湖

媒介天下

媒体视角
Copyright 2005 - 2008 www.medialead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传媒领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