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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 新闻单位用工如何适应?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更新时间:2007-12-28 9:05:09

  “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末位淘汰”被禁止

  新闻出版总署今年对山东、上海、山西、河南、湖南、云南等省市的媒体记者站检查时发现:有的主管报社因不愿意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而不与聘用人员签合同,只是下发任免文件或聘书。有的记者站私自聘用人员,被发现后称,站里只有站长一人,经常外出采访,找个人来打打杂,不从事采编工作;还有的记者站找大学生帮忙,一般不给报酬。在一些市场化媒体中,“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末位淘汰”等做法曾被视为激发编辑、记者“危机意识”的好经验而被纷纷效仿。

  这些“经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今后,媒体用工将面临如下制约:用工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务派遣将不能再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100倍处罚;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退工义务不能随意拖延履行。

  但是,有些记者对《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能为劳动者提供多大的保护还是心存疑虑。“我们报社法律部的人天天研究这些问题,如果对报社不利,他们肯定会采取规避措施。再说,谁会跟报社打官司啊,即使打赢了能赔你多少钱呢?”北京一都市报记者说。

  都市报用工成本增加发行队伍影响最大

  “我现在比较忧心的是,一些新的法律施行后,报社用人成本将大大提高。再加上自办发行成本居高不下,厚报策略使采编经费持续加大,印刷及纸张价格上升,广告分流及恶性竞争使报社收入持续下降,报社的经营压力实在太大了。”一都市报老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都市报来说,成本上升最大的部分将集中在发行队伍上。目前,各报都有一个庞大的发行大军,不少单位都是上千人,有的甚至高达数千人。这么庞大的发行队伍,即使小幅度提升员工福利待遇,加起来也是一笔巨额开支,数千人的社保费用将以千万元计,不少报社感到难以承受。

  对媒体用人成本影响巨大的不仅有《劳动合同法》,还有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该法草案已于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强化了保费征收的强制性,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单位,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这无疑会使媒体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人工成本增加不可避免。

  通过“奖惩机制”“工作量化”激发员工积极性

  更让晚报、都市类报刊忧虑的是:不论合同签订的时间长短,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因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针对这一条款,部分报社人事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质疑:“这不是又重新回到了铁饭碗时代嘛,报社第三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就没有了解聘权,会不会让编辑、记者丧失工作积极性?”

  中国报协行业报委员会人力资源研究会会长郭林霞直言不讳地说:“《劳动合同法》这样一部旨在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决不会让社会倒退到20年以前。”她进而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是不可以解聘员工,而是要有合理的解聘条件和解聘程序,合理合法的解聘员工,从而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林嘉解释:“这项规定符合国际用工制度的标准,是为了推动用工制度的长期化和稳定性的法律导向,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长远发展。但法律并不是、也不会干涉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可以通过内部奖惩激励机制、量化工作标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推动人员流动。”

  报社要制定自己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工会充分的洽商讨论,要有工会主席签字同意的民主程序。该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同时制定制度的程序要民主,否则属于程序不合法。这将把工会组织推到从来没有的高度和重要位置。工会必须和报社互动起来,如果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报社在辞退员工、与员工探讨相关问题时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比如说关于员工的八大福利制度,工会必须对员工履行公示、告知、送达的义务,要有员工的签字认可才能视为实现了双方意见表达。如果发生纠纷,必须有3人以上的员工证实收到并且看到这项制度公示。

  除了工会要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有很多工作要做。郭林霞认为,报社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要使用“放之四海皆准”的范本合同,因为每个报社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要让自己的法律顾问发挥作用,量体裁衣为报社制定自己的劳动合同。合同除了法律约定的内容之外,还要包括报社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办法。如果报社还没有做好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劳动合同中最好有“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现在的规章制度”这样一句清晰的表述,因为新的规章制度只要经过公示即是有效的,加上这样一句话会让报社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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