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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违背法理的职业想象
作者:李大苗     来源:博客中国     更新时间:2008-1-18 10:46:23

  西丰警察到北京的《法制日报》传拘记者一事,在暗中有力进行着。披露出来的说法中看到,相关人与代理人们不相信法律能在西丰县保护人们的权益。所以他们一开始就坚决放弃在西丰法庭寻求正义的人和想法,而转向上级组织乃至中宣部寻求保护和支持。这样的保护有着高效率,辽宁省的党政权力机关当即响应,事态立即扭转。事情当然不会这般完结,行政和超行政的过程难以预见,毫无规律也毫无规则可言。就已经见到的情况而言,小结一下就是,西丰当局用行政手段动用法律,北京方面呢,用行政和超行政的手段拨开了法律。

  于是,现在就听得声音在呼吁要为新闻立法,使之以别于宣传,并以上述这宗和其他类似案件为例,说明新闻立法的重要和紧迫性。若抽象谈论新闻立法这档子事儿,兴许不无道理。可若将《法制日报》为例放入再进行逻辑计算,似乎大有悖理。《法制日报》们首先不相信在西丰那里自己能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调用了法外力量保护自己;然后呢,还是觉得法外力量没大好能保护类似的那些自己,所以还是要设立新的法律保护所有相同的自己。意思就是,若今后有新闻法了,他们就会大大方方地去比如东丰什么县的地界应诉打官司。这样,看起来并非是西丰当局滥用权力调动法律,而是的确无法可依。那么,西丰当局何错之有?

  《法制日报》这个事件,还可作为案例继续分析。就那篇事关西丰报道可以有两种不同的预设,第一个预设,报社的报道首先发给西丰当局预审,无论是经由报社自己的上级预审机关转送或是报社自己直接送达;第二个预设,报社所有采访都有报社自己判定刊发与否,与外在力量无关,并对由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担当所有责任。究竟什么后果和什么责任是另外的问题,就预设的逻辑而言,现在有人按照这个逻辑要求报社面对后果并担起责任。

  两个预设的逻辑区别在于,一个是“预审”制度,法律的或者非法律的;另一个呢,则是“后审”制度。后审制度的执行有两种不同措施,一个是法律的,经由公开程序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另一个呢,则是行政性的,比如免去责任人的职务什么的,甚至封闭报馆等,非公开的,无须事实和不具法条的。这样,对新闻立法,我以为,不可能解决体制内行政管制。谁家办的报刊,谁家就有权力开张、关张,任命与免除,与法律无涉,除非涉及什么劳动法纠纷之类的连带事情。

  立法可以有三个法意:其一,使得行政行为有得法律依据,即对新闻如何实行行政管制的法条;其二,民事行为的约束与责任以及豁免;以及其三,刑事责任的追究与豁免。第二和第三两个法意都意味着,在他人那里属于犯罪与侵权的事情,放到新闻人这里都应当豁免或从宽,新闻人享有超出其他法律的特殊权利,因而具有超自然人与法人的人格。如果确是这个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何在?反之,则何必立起这样的法律?新闻人当然对特权有本能的渴望,可是若立出这样的法律,新闻人基本上就成了有执照的土匪了。

  只有第一个法意似乎有复杂一点的想象空间。但如果其他两个法意不再,立下的法律肯定是“新闻行政法”而并非“新闻法”了,一个纯粹的在专门领域行政法律,关乎政府权力部门,而和新闻业和业者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而在“后审”上,这样的行政管制法律又能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立法,我看来,基本立意就在“预审”上,甚至仅仅在于预审,不过是预审得要宽一些,还是窄一些,审哪些或者不审哪些罢了。呼吁新闻立法的想法,是不是在请求行政和超行政权力机关怎么更准确、更有效审理自己呢?

  保护新闻,或者说保护媒体和媒体人,法理的本意究竟是什么?呼吁新闻立法的人们似乎很乱,很迷糊。新闻和媒体业的本质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国民的言论自由。因为,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国民就没有话语权利,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记者和媒体给与了国民以真相,而是国民应当也可以用各种方式获得真相和思想,其中最根本一点就是,为着获得真相和思想,国民自主并自由地建设起专业的体系,这就是新闻媒体。设立法律为得使传媒业和业者有超乎国民的权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个本质逻辑。

  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想象的那个自由地言论,不受干涉地言论。言论自由,从这个词语面世开始就是不得对言论进行预审,没有预审的言论和行为都是自由的。套入上一段关于媒体的话语,不受预审的新闻报道和思想传播,就是新闻自由,同时也是新闻保护,更是言论自由,也更是言论的保护。充分的言论自由,则是私人地经营言论,所有拥有公民权的国民都可以经营,没有政治资格的禁止。如果就此而言立法,那么就是禁止权力对新闻以及传播实行预审行为,解除预审制度。但这本身又不是媒体业专项事务了,而是要回归到言论自由的本身,也就是宪法的保护和尊严。

  “后审”,永远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后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豁免责任,其实也必然丧失法律保护。每一个人都要,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后审与预审,除了方式上不同外,更本质的是,后审永远是个案的,都有具体行为和具体事件及具体人的责任判断;而“预审”则不是,预审永远是整体的,当然会有特权豁免,而不关乎具体事件、具体行为和具体人。两种审查之间的本质区别了然,不得含糊,也不能混淆。

  “后审”,言论自由体系下的后审是经由,也必须只能经由法律程序的审判,公开、公正且公平的审理。没有言论自由的体系,仅仅使用行政权力,不经由法律,或者虚假地经由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法庭审判,对行为人以责任强制和权利剥夺。对具体新闻人依据法律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新闻人当然应当面对的正当事件,无论是民事或是刑事责任,和所有国民应有的权利与必然的责任相同。新闻人不是要获得免于法律的自由,当然也不是要获得免于对法律追究恐惧的自由,而是如何动用自己手中的特有器物,来揭示、展示整个法律过程,高透明,并且高保真。

  “后审”的法律制度对新闻业者是最重要的警戒,所以,为着能避免自身新闻行为不当而致成侵权等,以及失实报道致成罪错,媒体会本能地向相关人核实,并接受对方提出的正当要求。自律是靠不住的,公约也是靠不住的,拒绝或者能逃脱法律追究的媒体和新闻人更是靠不住的。如果豁免或者解除对新闻业者的法律追究,民事的与刑事的追究,真相就不复存在,社会正义就会被扭曲。就此而言,如此之多的虚假报道,如此之多的捏造和谎言能轻易流行于新闻,正在于媒体拥有超法的豁免,不必为其言论行为的承担任何责任。

  媒体,我指的是正当的并正经的媒体,关乎或交集社会责任的媒体,我以为是一种纯粹的商业企业,不过比他者幸运地经营起一种特殊商品,人们把这个商品称作“正义”。重复一下说,媒体本身不是正义,媒体所经营的是正义,或者说,正是能经营正义,所以人类才有了媒体。在这个意义上,媒体人只要追求长期乃至永远的收益,而且是愈发发展的收益,也就是说正当有效和长期赚钱的话,媒体就会不断提供优质、精美且隽永的正义。众多案例证明,经营好正义是可以赚钱的,而且是可以赚大钱的。所以,媒体人还是把自己当作一个商人为好,优秀的或者平庸的商人,当然也可能是卑劣的、欺诈的商人,千万不要冒充自己就是正义,或者正义的化身、象征什么的。

  对商人,我相信,民法和刑法足够了,在那里加减增删就已经足够保证社会正义了。我当然知道,当下法治状态如何,但那是另外的话语,在此不谈,这里说的仅仅就是“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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