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侵犯了杨丽的名誉权,在此,诚恳向杨丽致歉。”2月5日,北京搜狐公司在其新闻网页上发布了对昆明女留学生杨丽(曾化名易兰)的公开道歉函。至此,全国首例“标题党”侵权案收尾。
杨丽到奥地利留学,却离奇卷入偷渡案。遭无辜关押4个多月后,当地法院判其无罪。回国休养的杨丽发现搜狐网在转载她的遭遇时,竟使用了《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四个月精神分裂》这一标题。杨丽认为搜狐网公司已经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遂将其告上法庭。官渡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搜狐网公司赔偿杨丽精神赔偿金3万元并公开道歉。搜狐一方提出上诉,昆明中院经审理后于今年1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5日,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致歉函,向杨丽公开道歉。搜狐公司同时承诺,3万多元赔偿款会尽快兑现。
标题失实搜狐被判赔偿
5年前,杨丽只身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留学。就在留学期间,她离奇卷入一起偷渡案。该案在维也纳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历经两年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杨丽无罪。然而,杨丽却为此付出了蒙冤入狱4个多月的代价。在无罪释放后,她不仅耽误了学业,还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2007年11月,国内时政刊物《南风窗》以《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为题,报道了通达公司案与杨丽的遭遇。国内最大门户网站之一的搜狐网在转载这篇报道时,使用了《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四个月精神分裂》的标题,并一度被列为“搜狐出国”专题的头条。
杨丽后以搜狐公司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搜狐网公司以“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四个月精神分裂”为标题的行为与《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一文报道的主题相悖,违反了法律规定。北京搜狐网公司擅自改标题的行为,引起了众多不明真相的读者和网友望文生义。很多网友在读完该文的评论留言中写下许多不堪入目的字眼。比如,“这位易小姐的确活该,丢尽中国的脸,报应”、“献丑,活该”、“想出国的人就是这个下场”等言论,给杨丽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以及负面影响。
据此,法院于去年6月初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搜狐公司赔偿杨丽精神损失等费用30620元。并责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其搜狐网新闻的页面上向原告杨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终审败诉搜狐道歉
一审宣判后,搜狐网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于2008年1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搜狐公司提出,他们在转载《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四个月精神分裂》时是原文转载,是充分尊重《南风窗》上所登载的《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一文的。杨丽在起诉书中也称《南风窗》的《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一文内容是客观公正的,那么搜狐按照原文转载的涉诉新闻内容,也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并且杨丽确实因为涉嫌偷渡留学而被奥地利警方拘留。就涉诉新闻标题而言,并没有体现杨丽的真实性名,不可能仅仅因为涉诉新闻标题与原载媒体《南风窗》稍有不同,就侵犯了杨丽的名誉权。而就新闻报道而言,只能是“严重失实”的情况才会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
昆明中院认为,搜狐网公司擅自改动后的标题,使一些读者和网民产生错误印象,认为杨丽是偷渡客,以一般人的观点可以确定言语具有诽谤性,因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遂于今年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9时许,搜狐网公司在其网站新闻页面发布了致歉申明,正式向杨丽道歉。声明全文如下:
致歉申明
为履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特此声明:本公司由于在搜狐网新闻频道转载了《南风窗》杂志标题为《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的新闻,侵犯了杨丽的名誉权,在此,本公司诚恳向杨丽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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