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传媒领袖网 >> 人物 >> 传媒人物 >> 名记名编 >> 文章正文

李新月:最牛检察院进京抓记者程序违法
作者:佚名     来源:和讯网     更新时间:2008-12-10 9:21:31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进京抓记者的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长何树生便在“法制宣传日”再次炮制了这样爆炸性的新闻,实在是吸引人们的眼球。果不其然,网民们看到此新闻的第一反应就是给何检察长送上一顶“最牛检察长”的帽子,给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送上一块“最牛检察院”的牌子。

  “最牛检察长”和“最牛检察院”为什么牛?牛在可以拿到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牛在不避讳背上打击报复的嫌疑直接将曝光自己滥用职权的记者抓走,牛在阻止记者采访的恐吓之语逐渐由预言向现实转变……那么“最牛检察长”和“最牛检察院”进京抓记者之举真的无懈可击吗?我看未必!

  姑且不论“最牛检察院”是否是因曝光“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的事情而报复央视记者李某;姑且不论办案是否应该回避的制度;姑且不论央视记者李某与“行贿人”吴某弟弟之间是“隐情”还是恋情……就“最牛检察院”进京抓记者的“牛”行就有几大“硬伤”:

  其一,“最牛检察院”进京抓人没有通过北京公安机关。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异地抓人时,需要出示由逮捕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拘传证和介绍信,若法警介入,则须出具法院判决书,以及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而“最牛检察院”绕过了北京相关的公安机关,直接拘传央视记者李某,如不是李某的律师朋友及时出现,要求他们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谁又能查验“最牛检察院”的相关手续是否属实?

  其二,“最牛检察院”骗人开门不诚信。“有人按门铃,称地板漏水了,要入室看看”,“最牛检察院”以这样的理由,骗取李某开门。开门后即“要李某跟他们走一趟,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既然是公平、公正的执法,为什么不敢公开理由叫门?如果真的理直气壮,执法如山,难道还怕央视记者暴力抗法?偷偷摸摸的执法给人的感觉不是理亏的胆怯,就是对自己执法能力的不自信。尤其是李某的这样被骗的“轰轰烈烈”,将进一步恶化社会的诚信环境。人人自危,谁还敢向陌生之人敞开门户?

  其三,“最牛检察院”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央视记者李某亮明身份。近年来,冒充公检法作案人员作案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亮明身份显得尤为必要。但是,“最牛检察院”的四名着便装的工作人员骗开门后,仅仅是口头向当事人表示“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在律师向干警出示了律师证后,要求对方也亮明身份,对方才“一一亮了检察官证件”。

  其四,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是复印件。用复印件来执法是值得商榷的。大家都知道,一切公文的最大效力就在于行政公章,复印件上的行政公章很容易被伪造,尤其是在印刷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不法分子伪造一个复印的公文简直是易如反掌。在着便装,没有正式亮明身份,也没当地警察陪同的情况下,人们很难辨认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是否真有其事。

  程序公正是法律公证的前提。也许,央视记者真有其违法事实,但是执法目的的正义性并不能代替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央视记者李某和任何公民一样,她也有主张并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有权利知道自己为何被抓以及抓捕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这种权利不因人的身份、职业、地位、年龄、性别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李新月:震灾,折射人性光辉
  我也来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新的评论
姓 名: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新媒体

广电

纸媒

产业

博客

人物

观点

领袖访谈

《南方周末》
执行总编辑 向熹

任何困局都是方法的困局
《东方早报》
社长 秦恒骥

孜孜以求做优秀新闻
《北京青年报》
王世荣

电视主导奥运报道
《华西都市报》
社长 李宇西

《时代》的封面来自《华西都市报》
48小时

一周

本月
传媒江湖

媒介天下

媒体视角
Copyright 2005 - 2008 www.medialead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传媒领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