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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山西被拘续:举报人涉嫌行贿一同被拘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8-12-10 9:27:11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对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做出正式回应称:山西检察院进京办案确系该院逐级指定管辖,拘传程序无误。

  昨天上午,李敏的父亲正式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担任李敏的代理律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

  周泽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否则,就有报复性司法的嫌疑。”

  昨天下午1点40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在正义网首页头条位置,刊发了对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的正式回应。

  回应内容如下: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昨天,李敏的父亲和叔叔坐上火车已返回老家。他们称,“我们不了解她在北京的事,在这边也帮不上忙,就先回去了。”

  昨天下午,周泽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掌握的材料,吴某的弟弟(采访举报人)花22万给李敏买了一辆轿车,但这是出于私人感情的馈赠。“如果说贿赂,吴某弟弟不可能给李敏一个记者几十万元的财物,而对其他记者没有表示。”

  周泽称,他将于今天前往山西太原,以详细了解李敏涉案的情况。

  昨天下午,吴某弟弟的朋友朱某和邓某也赶到了北京。他们称,吴某一家是三兄弟。两个哥哥早在7月份就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羁押。跟李敏谈恋爱的是最小的一个,此前一直在积极营救自己的哥哥。在把李敏带走的同时,山西检方也在北京机场,以“涉嫌行贿”为名,将其直接带至山西。

  昨天,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

  记者: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

  郑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可能是管辖地不明。比如犯罪人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此外,指定办理也有可能是案件情况特殊。比如说,涉案者的身份、职位较为特殊等。

  记者:当检察院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法律有无回避的规定?

  郑旭: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记者: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回避义务,那这种情况下,如何消除公众对办案公正性的怀疑?

  郑旭:鉴于回避只能针对个体而不能针对检察院整体,当一个检察院不适合处理某一案件时,其上级检察院可以行使指定管辖权,变更管辖检察院,以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同时也可以消除普通公众的这一疑虑。

  昨晚,李敏代理律师周泽向本报发来一份此案的“情况说明”,文中除质疑杏花岭检察院应该回避之外,还对李敏“涉嫌受贿”的指控予以驳斥。

  周泽在文中称,举报人吴某的弟弟在向记者反映问题时与李敏认识后追求李敏,独身的李敏接受吴某弟弟的追求,与吴某的弟弟发生过关系,并接受了其出资22万元为自己购买的一辆轿车。

  “显然,吴某的弟弟出资为李敏购买轿车,完全是基于个人与李敏之间的私人感情,而不是贿赂。”

  周泽称,“如果说贿赂,吴某不可能给李敏一个记者几十万元,而对其他记者没有任何表示。常识也告诉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吴某的弟弟明知李敏作为一个小记者,连发稿权都没有,不可能花几十万元去贿赂她!”


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被抓 央视拒绝回应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悉,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据了解,此案目前正在进行中,检察院和央视领导均没有透露具体情况。

  央视女记者连夜被抓

  李某是中央电视台一知名法制栏目的政法记者,住在东三环某小区。据李某的邻居杨女士描述,12月4日晚7点多钟,四名身着便装,自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地板漏水要入室查看为名让李某开门,并出示拘传证。他们同时还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复印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因是异地管辖,经李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查验相关手续,李某最终被四人带走。

  事情发生后,央视相关负责人于12月6日前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了解情况,李某的直接领导表示此事突然,他们正在进行调查,但是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12月4日晚7点多钟,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又见地方官员和地方司法机关进京抓记者,笔者仔细审视这起“抓记案”,禁不住要提出四个疑问。

  其一,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为何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报道说,刘先生看了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而且,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个是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另一个是国内某知名法制报的记者。但是,刘先生称,他还注意到这份函件是复印件。笔者不明白,为何用复印件去抓人?这样的抓人手续合法吗?而且,这件复件是真实的吗?这些问题不得不问一问。


  太原检方进京抓央视女记者,容易让读者联想起今年初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一篇批评报道便派警察进京抓《法制日报》记者一事,当时全国舆论哗然,张志国最后也被免职。

  当然,和张志国无视法律尊严的“土霸王”做法比起来,太原检方理性得多,既出示检察官证件、拘传证,还带有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复印件,还到当地派出所履行异地管辖的相关手续,该有的法律文件都有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了,可谓“法治”得很。进京抓央视女记者虽然让公众感到极大的震撼,但在法律上是无可非议的。

  然而,稍微琢磨就会发现,花岭区检察院有几个问题需要自证清白——据和李某一同采访过的北京两名记者提供的材料,该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一案,涉及该院检察长何书生本人,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另外,两名记者中的一名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阻止他们在太原采访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


李新月:最牛检察院进京抓记者程序违法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进京抓记者的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长何树生便在“法制宣传日”再次炮制了这样爆炸性的新闻,实在是吸引人们的眼球。果不其然,网民们看到此新闻的第一反应就是给何检察长送上一顶“最牛检察长”的帽子,给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送上一块“最牛检察院”的牌子。

  “最牛检察长”和“最牛检察院”为什么牛?牛在可以拿到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牛在不避讳背上打击报复的嫌疑直接将曝光自己滥用职权的记者抓走,牛在阻止记者采访的恐吓之语逐渐由预言向现实转变……那么“最牛检察长”和“最牛检察院”进京抓记者之举真的无懈可击吗?我看未必!

央视女记者被拘续:山西检方称是最高检指定办案

  12月4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敲开央视女记者李某的房门,以涉嫌受贿罪将后者拘走。

  此前,该女记者曾与另外两名记者赴太原采访该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规事实”。

  是女记者违规采访,还是检察官违规办案,当事双方各有自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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