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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奥标的3种情况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广告网     更新时间:2008-3-24 9:34:45

  1.一些广告中出现五环图案标志,奥运会会徽,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形象等相关内容。

  2.一些企业发布所谓的公益广告,以奥运会倒计时内容出现,“距奥运会开幕还有XX天”的广告语旁出现企业名称。广告中出现五环标志、“为奥运添彩”、“迎奥运”等宣传内容,看似公益广告,实际上有企业冠名,属于有潜在商业目的。

  3.一些企业利用与奥运合作伙伴企业有合作或销售关系,在广告中出现奥运合作伙伴企业与奥运会相关的组合标志,间接暗示该企业与奥运会的关系,同样涉嫌违规。

  使用奥标需注意4点

  1.奥标权利人享有奥标专有权。

  2.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在广告中使用。

  3.即使取得了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时,也应与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4.签订了许可合同,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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