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了,这段历史的起点——1978年,是令我难忘的。这年年底以前,华国锋同志主持党中央的工作,指导思想上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阻止人们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批评,而整个社会要求改变这种僵化的指导思想的呼声也越加高涨。邓小平同志自前一年主管教育以来,恢复高考,继而又在1978年开始在全国招收研究生,已经搅动了人们对诸多问题的思考。在这个背景下,1978年我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新闻理论专业。然而,我对于整体的国家政治局势,理论上缺乏认识,只是本能地觉得“文革”问题很大,应该批判左倾思潮,对当时中央的一些做法不大满意,但是问题出在哪里,应该用什么观点分析这些问题,我是迷茫的。
那时人民日报社给我们研究生每人一份《人民日报》。《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的机关报,中央要求刊登的文件、社论等等,都是照做的,但在具体贯彻中,对于华国锋同志的一些错误观点是抵制的,实际贯彻的是邓小平同志的观点。党中央指导思想发生错误,党报没有犯错误,这种情形在党的历史上很罕见。
当时我每天看《人民日报》。1978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第三版林春、李银河的整版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我看了几遍,获得了一种理论的顿悟,对以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文革”问题的分析,使我找到了理论武器,这就是民主制度,以及对民主制度的保障——法治(当时尚缺乏对法治的科学认识,错误地使用了“法制”概念)。该文原发表于《中国青年》杂志,《人民日报》转载的同时,也转载了《中国青年》杂志的编者按。我当时真是如饥似渴地摘录了这篇文章,做了几页的笔记,那版报纸也悉心地保存至今。那时林春在国务院机关工作,我不认识;李银河是我在《光明日报》工作时的同事,我到她的办公室(我记得她当时是史学组编辑)与她聊过天,但不大熟。当时我真是佩服这两位同龄人,佩服她们清晰的理论,更佩服她们敢于质问“文革”的勇气。
接着,11月16日,新华社播发北京市委为1976年天安门四五运动平反的242字消息。北京市委讨论时,并没有使用“平反”的字眼,这个概念是记者周鸿书概括的。当时新华社社长曾涛、总编辑穆青、国内部主任杜导正和几位副主任,以及北京市委书记林乎加、《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光明日报》总编辑杨西光等同志,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条消息播发的决策。这个消息的播发,当时没有请示中央,所以是冒一定风险的。曾涛、穆青同志甚至为此做了坐牢的准备。16日这天,所有的报纸都以头版头条通栏标题刊登了这条消息,国外众多媒体转发并发表评论。正在京西宾馆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会场上,各省的省委书记纷纷与新华社社长曾涛握手致意,说新华社“干了一件大好事”,“你们要是有人为此丢了工作,就到我们那里去”。
这些信息的扑面而来,使我对于“文革”的认识,以及对于以往中国很多问题的认识,逐渐变得清晰了。
二
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公报和邓小平在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我看了数遍,感觉如沐春风。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明显地感觉到,我的思想成熟了,我对各种问题,再不会唯上、唯书,更不会唯人,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追求心灵的自由,成为坚定的信念。那年我27岁,其实这个年龄思想上早就应该成熟了,但是“文革”十年以及“文革”后两年的环境氛围,让人变木、变傻了,成天跟着说套话,说违心的话,难以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林春、李银河的文章,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新闻出版立法的问题。文章的行文如下:
毛主席说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仅仅说了几句反对他们的话的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还没有科学而精确地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的法律);“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报纸办成一帮之舌,使得他们横行时期的几乎所有出版物都按着同一个调子发出同一种声音,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样包括还没有具体的保障人民管理舆论的法律,如此等等,下面所说各点,原则上是相同的,不再一一列举);“四人帮”之所以能够对北京、南京等地人民反对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大加挞伐,并诬陷参加这些集会、游行、示威的革命群众为“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集会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任意把一些群众团体和青年学习小组打成反动组织,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结社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那些敢于独立思考、坚持真理的人投入监狱,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思想自由的权利;“四人帮”及其喽啰之所以能够到处私设刑堂、草菅人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人身自由的权利。为了这些权利的实现,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但是这些权利非有不可,法制非实现不可,这就是人民从自己痛苦的经历中,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信念。……首先要使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精确地、完备地记载在各种法律中,并且要使它们具有任何人不得违反的法律效力。
这些论述,有当时话语的特点,其基本思想,是要通过立法,而且是精确、完备的具体法律,使人民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各项自由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即使从现在看,这些思想仍然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因为至今上述谈到的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其实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
三
此后数年的人大、政协会议,均有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法方面的提案。新闻学界从1980年起,呼吁制定新闻法。我的同学张宗厚、孙旭培,还有《中国青年报》新闻研究所的张涣章等人,发表了这方面的文章。例如1980年《新闻学会通讯》12期的头条便是这样的标题:“记者对事实负责,报纸对法律负责(肩题),新闻界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主题)”。我在1980年该刊14期发表的学术文章《谈谈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报刊思想》,则通过介绍马克思的思想,谈到同样的观点。其中一个小标题是:“为了保障报刊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有制定出版法的必要”。文章指出:“这种出版法是报刊自由的本性在法律上的认可。它不是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犯罪的简单手段,而仅仅是对报刊的一种保护手段。……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行为必备的规律,是人生活的自觉反映。关于出版法的论述表达了人们对扼杀报刊本质的检查制度的厌恶和对保障报刊正常发挥措施的自觉向往。”
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有代表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案,人大法工委转请中宣部处理。中宣部同意,向人大提出请示报告。1984年1月,彭真委员长在中宣部《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上批示:“同意”。全国人大责成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为此设立新闻法研究室,招收新闻法方向研究生,出版《新闻法通讯》。随后,上海新闻界成立由马达同志负责的起草小组。1987年国务院新闻出版署成立,又组成由王强华同志负责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出现三部新闻法草案,它们分别由上海小组、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出版署先后完成。同年,各地召开各种关于新闻法的研讨会议。1989年3月,邓小平同志说:“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新闻法的制定工作暂时停滞。但是,从1978年开始的这种思想认识,即通过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这种认识的可贵性仍然可以由1978年林春、李银河文章中的一句话来说明:
“这些权利非有不可,法制(治)非实现不可,这就是人民从自己痛苦的经历中,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