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京华时报》报道,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的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
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给了我们一个看待舆论监督的新视角,也让我们重新认识舆论监督的功能。法院的判决理由,延伸开来看,就是要允许媒体犯错误,正如李毅中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任上所说的:“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
长期以来,在某些地方存在着一种误导,即媒体的批评报道、评论必须百分之百的准确,否则,就要兴师问罪。当然,我们应当承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由于被揭露与被批评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对自己的失误、错误甚至丑行竭力隐匿等原因,在采编过程中,媒体可能会出现把握住了基本事实,而在某个细节或语句上有纰漏的现象,这是人们尤其是被批评对象应该理解的。
但是,现实不足以让我们乐观,现在新闻官司呈上升趋势,记者或媒体成为法庭被告的事屡见不鲜。根据对近年来的有关数据分析显示,全国的新闻官司10年来达5000多起,记者或媒体的败诉率达30%以上。这说明,我们还远没有到宽容媒体的程度,也还没有容忍媒体苛刻批评的环境。
笔者认为,容忍媒体的苛刻批评,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如果舆论监督事关公共利益,媒体和记者应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二是在内容真实方面,应为媒体和记者预留一定的空间,否则就等于捆住了媒体的手脚。当然,这也对媒体从者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醒媒体时刻注意真实性的问题。
容忍媒体的苛刻批评,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一位外国学者说:“除非言论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祸患是如此紧迫以致来不及充分讨论就会发生,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就不应是明显且即刻的。倘若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穿谎言和谬误,以教育的方式防止祸患,那么补救的办法就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的缄默。”这些话,为我们发挥媒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上是社会宽容的具体表现。当然,宽容媒体的苛刻批评,不能止于对商品服务领域的批评,还应扩大到对公众人物和公权力的监督。这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