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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失实无需道歉 不代表没有责任
作者:高俊玲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08-5-7 10:12:39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新闻节目。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的产品不合格。事发后,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某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将央视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可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5月6日《京华时报》)。

  对于法院判决央视“不用道歉”,我认为合适,但觉得其理由不太充分,对本案来说,虽然孟某的产品不合格,但也不允许他人无根据地乱泼“污水”,这远非“是否容忍”的问题。可为什么我也认为央视“不用道歉”呢?

  因为从法律上说,“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要想让媒体“道歉”是有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有“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而也用不着“道歉”。对于此案,孟某产品受到的处罚及社会对其的评价,终究还是其产品不合格所造成,并非央视部分失实报道所致,央视不用道歉合法有据。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媒体对构不成侵权的“虚假或失实”行为应当如何做呢?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即“公开更正”,而并不是“道歉”,“公开更正”才应当是媒体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于刊载虚假或失实的报道,媒体有的只是“更正”义务。对于“道歉”来说,两种情况下媒体才会使用:一是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二是媒体主动自省。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质量”出了问题,虽然不用道歉,但央视应当主动承担法律之外的责任——公开更正,这是其对于社会和公众的责任,也是还原新闻真实性的本质要求。基于此,我觉得法院判决了对失实报道“不用道歉”后,央视是否能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对其责任意识当是一个考验。(高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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