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不含《每周质量报告》中所指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法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从报道看,毛巾是否含有强致癌物质,目前有两种结论。一是央视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的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来的结果,其结论是含有强致癌物质。第二是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其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但并未指出其含有强致癌物质。两个质量检验谁更准确,到目前为止并未有一个定论,而法院采信的是后一种结论,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就可以认定毛巾并不含有强致癌物质,那么很显然,央视就有因虚假报道而造成侵权的事实。
有趣的是,法院以“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所以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判决毛巾厂进行“必要的容忍”。事实就是事实,“对安全的苛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公布事实和真相,而不是要求相对弱势的一方为了伪正义的胜利而进行“必要的容忍”。不但如此,法院“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说法也因自相矛盾而显得可笑。
《每周质量报告》确实给老百姓的生活安全出了不少力。但任何产品都有可能出质量问题,电视节目也是一样。这种为了道义的胜利而枉顾法律尊严的行为,会让自己千辛万苦才树立起来的信义丧失殆净。
板子不能全打在电视节目身上。作为法制社会的最后裁决者,法院应该从法律的释义出发,以法律的名义给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不能为强调大众的正义而忽视小众的正义呼声,更不能在法律的外衣下做与法制相悖的事。
《每周质量报告》监督着别人的质量,他的质量也应该由别人监督着才行。不然,权利处在无监督状态下最容易产生变异,尤其是各种各样以“正义者”面目出现的监督力量,更容易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失控,这样监督出来的质量和这样的监督,谁还信服?所以,笔者不仅要追问一句,谁来监督《每周质量报告》们的质量? |